时间:2026-07-03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张宪 - 小 + 大
| 地方国企“空手套白狼”:恶意侵吞民企债权后反诬对方虚假诉讼,这起案件背后藏着多少“猫腻”? 文 张宪 一个外地民企老板,干了活拿不到钱,债权被地方国企据为己有;追讨欠款反被对方以“虚假诉讼”报案陷害。案件拖了近一年,法官判决“写好了发不出,领导不同意”……这场围绕554.4万元工程款的拉锯战,揭开了一个让人细思极恐的基层司法生态。 干活结算:未付款的债权竟被“截胡” 张双臣,河南安阳人,原是滨州招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至2021年,招贤公司先后与滨州川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两份《断桥铝合金窗安装合同》,承担阳信“政通茗城”项目1、2、3、5、8、9号楼的断桥铝合金窗安装及玻璃幕墙施工。工程完工交付后,结算价为614.4万元,川汇公司仅支付60万元,剩余554.4万元迟迟未付。 2021年10月1日,招贤公司将这笔债权全部转让给张双臣个人,并依法向川汇公司发出了书面通知。至此,张双臣成为这笔554.4万元工程款的合法债权人。 然而,一笔本该属于张双臣的钱,却被“截胡”了——阳信县城投集团下属企业阳信县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这家公司名义上是川汇项目的总承包方,但根据川汇公司与诚信公司2017年8月30日签订的《协议》,诚信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施工,所有材料费、人工费均由川汇公司直接支付,诚信公司只按工程总造价的1.5%收取“配合费”,且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说白了,诚信公司就是个挂靠收管理费的“壳” 。 但在2022年4月20日的结算中,诚信公司将招贤公司施工的外窗工程款614.4万元全部纳入自己的结算范围,并在随后起诉川汇公司的诉讼中,将这些款项作为自己的债权向法院主张。阳信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2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支持了诚信公司的诉求,判令川汇公司支付2034.01万元工程款——其中就包含了本该属于张双臣的554.4万元。 从始至终,诚信公司没有获得过招贤公司或张双臣的任何授权。 一个没有实际施工、只拿1.5%配合费的名义总包方,就这样“空手套白狼”,把别人干活的辛苦钱据为己有。 追讨欠款:被控“虚假诉讼”未果 张双臣发现自己的债权被侵吞后,于2025年6月向阳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诚信公司返还554.4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令人震惊的是,诚信公司的反击方式不是举证抗辩,而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张双臣“虚假诉讼”。 2025年12月29日,诚信公司薛春林向阳信县公安局报案。阳信县公安局经审查后,于2026年2月14日作出阳公(经)不立字[2026]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明确认定“诚信公司薛春林的控告没有事实依据”。 然而,恶意侵吞他人债权、反手诬告债主虚假诉讼——这样的行为,似乎并未让诚信公司感到任何不安。作为地方国企似乎笃定自己能“全身而退”。 审理法官:判决写好了,领导不同意发出 如果说侵吞债权和诬告陷害已经足够恶劣,那接下来的事更让人匪夷所思。 张双臣的信访材料显示,他的案子2025年6月26日在阳信县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5)鲁1622民初2525号。2025年9月,张双臣因案件久无进展,致电主办法官刘法官催促。刘法官在电话中明确告知: “判决已经写出来了,但是发不出来,领导不同意。” 判决已经写好了,领导不同意——这句话的信息量太大了。主办法官认为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已经作出了裁判意见;但法院内部领导对判决结果不满意,直接扣压了判决书不予签发。 张双臣多次向法院信访反映超审限问题,信访领导告诉他:“县长出面协调公安和法院,我们也没办法。” 后来,主办法官的上级领导(庭长)又把张双臣叫到法院,明确告知“本案是院长压下来的”。 被告是县政府下属国企,县长出面协调,院长压下来,判决修改6次——这条逻辑链指向一个结论:地方保护主义正在干预这起案件的司法走向。 2026年6月23日,一审判决终于出来了。结果对张双臣极为不利。 法院虽然认定诚信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财产,但判决不是让诚信公司返还554.4万元,而是按川汇公司破产清偿比例91.5319%折算,仅判令诚信公司在从破产程序中获得的实物资产范围内,向张双臣返还价值507万余元的受偿财产。 相当于直接克扣了张双臣46.8万余元,且驳回了全部利息请求。 这个判决逻辑有一个致命的漏洞: 如果没有诚信公司的侵吞行为,张双臣完全可以自己在川汇破产之前全额追回工程款,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川汇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分配。但正因为诚信公司先下手为强,把张双臣的债权纳入了自己的名下申报,才导致张双臣无法自行申报。不是张双臣选择通过诚信公司参与破产分配,而是诚信公司的违法行为剥夺了张双臣的选择权。 把破产清偿比例的风险转嫁给被侵吞债权的受害人——让违法者因违法行为获利(少返还8.47%),受害人因被侵权而受损(被克扣46.8万),这样的判决,是司法公正的体现,还是对侵权行为的变相鼓励?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但在这起案件中:县长出面协调,院长压下来,领导扣压判决不同意签发,法官判决被反复修改6次——“三个规定”似乎没有挡住任何一只手。 阳信县人民法院院长唐贵学曾在媒体发文称,要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逢问必录成为普遍习惯”。然而“判决写好了发不出来,领导不同意”的事实,让这些表态显得格外苍白。 如果连法官已经写好的判决都可以被领导随意扣压修改,司法独立从何谈起?如果县政府下属国企的案件可以由县长出面协调,公平正义又从何谈起? 结语 这是一起典型的基层地方保护主义案件。外地民企老板,在地方打官司告地方国企——诉讼主客场的劣势在这起案件中暴露无遗。 张双臣的遭遇提出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当一个地方的司法权无法独立于行政权,当法院的判决可以被领导随意否决和修改,“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只是一句空话。 目前,张双臣已准备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已就超审限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问题向多个部门递交信访材料。 这起案件的后续走向,值得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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