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1-24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李辉 - 小 + 大
| 七旬老人命丧北京公交轮下两年未决谁之责? “有啥背景?”是公正执法的根据吗? 自2023年以来,多家媒体就曾多次披露,2023年11月21日晚,北京海淀区G6辅路清河桥东侧,68岁的于先生的生命被一辆“带 病”超速的345路公交车终结。然而,悲痛欲绝的死者家属认为,比悲剧本身更令人心寒的是,事发后北京公交集团一系列践踏法律与人性底线的行为。北京公交集团员工路建勋在急救医院围堵悲痛家属时,竟抛出那句诛心之问:“你家有啥人,有啥背景?”——这句话,赤裸裸地揭示了该集团信奉的是“背景”而非法律,衡量生命价值的是“权势”而非公道。 死者家属泣诉了此案的来龙去脉一、法律视角下的主要责任:一起本可避免的“人祸”。 从法律上审视,这是一起证据确凿、公交方应负主责的重大责任事故。 1、违法事实链条完整,重大过错无可推诿。 ·车辆带病,违法上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涉事公交车制动系统不合标准,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物理原因。 车辆检测报告:制动系统不合格的检测影印件 ·该肇事车事故发生时严重超速,漠视规程:在进出公交站区域时速高达27-33km/h,远超15km/h的限速规定,超速幅度80%-120%,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措施不力,放任伤害:司机金某20米前已发现行人却未采取有效鸣笛、避让及紧急制动,违反安全驾驶核心义务,导致撞击并碾压拖行10余米,导致伤者肋骨刺穿大动脉7分钟流血流光死亡。 2. “同等责任”认定,是对法律精神的公然违背。 北京海淀交通支队的“同等责任”认定,在法律上难以成立。它完全忽视了过错轻重与原因力大小的基本法理。公交集团作为专业营运单位,其多重重大违法行为是导致惨剧的主导性、决定性力量。此认定书不仅在事实认定上偏颇,更传递了一个危险的信号:即便违法致人死亡,也可能获得法律的“宽容”。公然草菅人命。 事故责任认定的影印件。 二、“有啥背景?”——一句诘问,道破“草菅人命”的底气何在? 法律程序的争议未平,公交集团便用行动展示了其信奉的“丛林法则”。 在死者尸骨未寒、家属痛不欲生之际,员工路某等酒后彪形壮汉在抢救伤者的医院围堵恐吓行为,尤其是那句“你家有啥人,有啥背景?”的质问,已不是简单的二次伤害。它清晰地表明:在其价值体系中,解决事端不依靠法律与责任,而是依靠权势与背景的比拼。 · 路某等人试图用这种方式威吓弱势家属,迫使他们在失去亲人的巨大悲痛中,再承受“无权无势”的屈辱,从而放弃法律追责的权利。 死者家属当即在医院现场报警,警察在现场竟然以“此为交通事故纠纷”为由,任路某等人扬长而去。 这种将“背景”置于“法律”之上的行径,是对法治社会的公然挑衅,也反向印证了他们在事故发生后敢于推诿卸责、漠视生命的根本原因——其背后或许正是某种恃强凌弱的“底气”。 鲜活的生命已经被残害致死,截止2025年11月21日,事故已经整整过去了两年,公交集团一分钱未理赔! 三、结论:从法律追责到社会治理的拷问 本案已从一桩交通事故,升级为关于法治尊严、社会公平与企业伦理的典型样本。 1、法律必须回应:强烈要求检察机关与上级交管部门介入,纠正错误的交通事故认定,依据事实与法律,判定公交集团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追究司机金某的刑事责任。 2、企业必须担责:公交集团必须为其系统性的安全管理失职、事后处理冷血以及员工涉黑恶性质的行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与巨额赔偿。 3、社会必须警醒:当一家公共服务企业,不是用法律和制度来约束自己,而是用“你有什么背景”来对待一个受害家庭时,它挑战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底线。我们期待一个公正的裁决,不仅为了告慰逝者,更是为了捍卫我们每一个人——无论有无“背景”——都能被法律平等保护的基本权利。 权威司法人士指出,当一位老人以如此惨烈的方式死去,而正义迟迟不来——这不仅是于家的悲剧,更是法治社会的耻辱。我们坚信:在党的二十大后,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没有任何人、任何单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死者家属反映的问题已拖两年,值得有关方面高度重视,予以认真核查法办。 在依法治国的当下,朗朗乾坤,没有法外之地。特别是举世瞩目、万众关注的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和即将召开的2025年全国两会,“民生无小事”必将成为热门话题。此案发生在首善之区,一旦死者家属反映问题基本属实,更是法所不容,一定要给公众和死者家属一个满意的交待。 正义可能迟到,但绝不会缺席。此案已引发广泛社会影响,何去何从?公众拭目以待,媒体将跟踪报道。(李辉) |

上一篇: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5年经营坎坷,呼吁公正处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