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22 点击: 次 来源:搜狐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日,青岛飞龙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飞龙达公司)与平度市古岘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岘镇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因企业连续败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场纠纷源于一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林业承包合同,在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中,古岘镇政府均胜诉,企业方对此结果提出强烈质疑。 据飞龙达公司介绍,2013年,为响应青岛市政府建设“绿色屏障”、开展万亩林场建设行动,古岘镇政府通过招商引资与该公司签订《六曲山林场土地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将约1302亩土地发包给公司用于林业生产,承包期长达30年。合同中,古岘镇政府承诺协助办理相关林木手续,并对企业进行奖励 。合同签订后,飞龙达公司积极履约,已缴纳土地承包费829.8522万元,并在平塘加深、供水管网铺设、土地整理、林木种植、围墙建设、变压器供电线路安装等方面投入巨大,2013年至2024年6月合计投入达1708.156712万元。 然而,此后情况急转直下。古岘镇政府不仅未兑现招商引资承诺,还在2023年一审诉讼期间,以土地系永久基本农田为由,未经通知擅自砍伐企业种植的大量树木,造成约25.9万元经济损失。企业报警后,该问题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飞龙达公司认为古岘镇政府此举可能涉嫌滥用职权。鉴于古岘镇政府坚称承包地为永久基本农田不能用于林木种植,飞龙达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古岘镇政府赔偿损失。 在一审诉讼中,平度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成为关键证据。该说明显示,2013年时涉案土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1156.9亩,到2024年则仅约87.14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及基本农田的部分无效,判决飞龙达公司将涉案1100余亩土地上的树木自行移走,古岘政府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费用。 但飞龙达公司对该《情况说明》及一审判决提出诸多质疑。从证据形式上,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单位证明材料需负责人及制作人签章,而此说明仅盖公章,无负责人签名,存在形式违法问题;从内容上,永久基本农田转用依法须经国务院批准,该证明却未提供任何审批文件,且对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减少调整的原因、方式、时间、历年调整面积等关键细节均未作解释说明,无证据佐证且事实不清。此外,飞龙达公司认为平度市自然资源局与古岘镇政府同属本地行政部门,存在利害关系,在无任何证据佐证、出具人员未出庭接受质证说明的情况下,该证据依法不应被采信。 飞龙达公司指出,依据《土地管理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签订时将大量基本农田改变用途为林地,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自始无效,不能因后续土地性质调整而使合同部分生效。同时,古岘政府发包涉案村集体土地时,未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进一步表明合同无效。此外,飞龙达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其支付承包费、逾期违约金、土地占用使用费等不合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是因古岘政府过错导致,古岘政府应返还已收取的承包费并赔偿损失。古岘政府未履行合同中争取扶持资金、开发建设用地及支付奖励等承诺,也应赔偿其信赖利益损失。 在司法鉴定程序方面,飞龙达公司表示一审法院擅自更改其鉴定申请项目,二审法院也未对其申请的林木价值进行鉴定,严重损害其诉讼权利。对于原审判决要求其移走土地上树木、拆除铁网围墙和变压器等设施,飞龙达公司认为这不仅不符合《民法典》绿色原则,还可能使其面临滥伐林木的刑事风险,应判令古岘政府对相关设施进行折价补偿。 二审期间,青岛市中级法院虽意识到一审判决存在问题,尝试通过调解将林场树木转归古岘镇政府所有,由古岘镇政府对企业投入进行评估补偿,但因古岘镇政府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调解最终未果。此后,青岛市中级法院仍判决飞龙达公司败诉,企业申请再审也被驳回。 “古岘镇政府以永久基本农田招商引资进行林业生产,本就违法在先,事后又以基本农田为由肆意违法阻挠、破坏林业生产,为何在一审、二审、再审中接连胜诉?政府公信力何在?司法的公平、公正又何在?”飞龙达公司相关负责人表达了强烈困惑与不满。该公司表示,仍然相信司法公正,将继续通过申请检察院抗诉等多种方式进行申诉,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处理当中,后续进展值得持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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