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刘某与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新密法院审理后依法做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未按期履行义务,丁某、刘某向新密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赵某按照生效判决书向其支付劳务费15800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短信通知被执行人赵某,赵某均置若罔闻。执行法官先后多次到被执行人赵某户籍所在地张贴传票和失信大头贴,寻找被执行人下落,督促被执行人赵某履行义务。因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取得申请人丁某、刘某同意的情况下,新密法院于2024年5月31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结案后,执行法官一直与申请人保持联系,继续努力为他们要回劳务费。后丁某、刘某发现被执行人赵某行踪,通过拨打“执行110”报案,值班干警迅速到场,将被执行人赵某拘传到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