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8-20 点击: 次 来源:中国信息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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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夏秋之际,第十一届“观音山论剑”学术研讨会在海淀区隆重召开,主题是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东莞观音山)的正当权益与问题解决,会议聚焦观音山对于安全生产、生态保护和营商环境的诉求。 著名民法学家、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原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室巡视员河山教授,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现领律师,北京安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李仁兵律师,北京双鹏律师事务所主任王西铭律师,中国工业合作协会国策智库专家、昆仑策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河北省作家协会会员孙玉良先生,《廉政》内参常务理事李志胜先生,法治宣传网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会资产管理部政策实践咨询委员会赵至甫副主任,人民日报海外网沈海洋主任等专家莅临会议。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朱现领律师发言:法治困境与突围之路——从观音山事件看民营企业权益保护的系统性建议。 观音山事件的本质,不是一个企业的个案纠纷,而是三重法治失灵的叠加: 第一重:行政权力对私权利的系统性侵害。从抢夺经营权到强制免票,从阻挠规划修编到拒不提供红线图,地方上以各种手段把一个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往绝路上逼。这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条,也违反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核心原则。 第二重:生态环境监管的系统性失灵。三大违法工程穿越国家森林公园、1122.7亩林地被毁、22处违建别墅不拆除、豪华坟墓逐年扩建——林业局、自然资源局、镇政府互相推诿,"只放存量、虚管增量",生态破坏不可逆转。 第三重,也是最致命的一重:救济渠道的系统性堵死。最高法判决得不到执行;中院不立案、不出裁定、退回材料;检察院立案后又退回;向中央巡视组举报仅获地方单方否认。当所有救济通道都被堵死时,法治不是失灵,而是死机。
面对系统性的行政侵害,单线维权往往收效甚微。我的第一条建议,是针对典型的行政侵权场景,企业应当采取"四线并进"的策略。 第一线:安全生产切入。 这是最有利的突破口。理由很简单:安全生产是中央政治红线,地方政府最怕"出安全事故"。观音山的高压线与天然气管道多处重叠,三次火情有事实、有时间、有照片,这是可以现场核实的客观事实。已致送中央安全生产考核巡查组,有受理和督办的制度基础。建议持续跟踪巡查组是否实地核查;如不回应,可进一步向应急管理部直接举报。 第二线:发改委渠道。 致国家发改委民营经济发展局的举报信覆盖面广、证据链完整,适合推动成为国家发改委"违反营商环境典型案例"、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的标志性案例。同步向全国工商联、政协经济委员会反映,扩大政治影响力。 第三线:生态环境督察。 这是观音山案中最被忽视的一条线,却可能是最有威力的一条。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是当前中国生态监管体系中最高规格的督察机制,一旦受理就意味着地方政府将面临极大的整改压力。1122.7亩林地被毁、660亩毁林种果16年不复绿、豪华坟墓肆虐——这些都是督察组最关注的典型问题。 第四线:司法救济。 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各类行政批复违法;二是行政赔偿,依据利润损失评估报告提起赔偿;三是信息公开诉讼,针对拒绝提供红线图、规划图的行为。当前东莞中院拒不立案的问题,建议向最高法申请指令纠正,同时向人大反映,要求启动司法监督程序。
观音山案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行政不作为。660亩毁林种果16年不复绿,22处违建别墅六年不拆除,86次投诉维权收效甚微。这不是个案,这是一种病。 对此,我建议从三个层面破解: 第一把利剑:检察公益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四款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职责。观音山案中检察院立案后又退回,这种"先接后退"的做法本身就值得追究。建议:一是向上级检察院申请复议,要求说明退回理由;二是同时向省级或最高检察院报告,请求指定管辖或提级办理;三是将检察院"先立后退"的行为纳入人大监督范围。 第二把利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组合拳。 对于明确的行政不作为,可以先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下级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复议不予受理或维持原行为的,再提起行政诉讼。关键是:要坚持要求法院作出书面裁定,不接受任何口头答复或短信通知。《行政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并载明理由。不立案也不出裁定,本身就是违法。 第三把利剑:人大监督与纪检监察。 当行政、司法渠道都走不通时,应当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反映,要求启动执法监督程序。同时,对于涉嫌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的公职人员,应当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交专项举报。观音山案中,林业局虚假履职、虚构调查事实、隐匿处罚决定、拒不送达执法文书,这些都已经超越了"工作失误"的范畴,涉嫌违纪违法。 事实是这样的: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东莞观音山)向东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不立案、不出裁定、直接退回材料。再次提交,再次退回。向最高法投诉,最高法转广东高院,广东高院次日转回东莞中院,东莞中院仅以一条短信答复,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这是对立登记制改革的公开践踏。中央深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东莞中院三者兼而有之。 我的建议: 第一,对于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权益的行政案件,应当探索提级管辖和跨行政区划审理,减少地方干预。观音山案的行政侵权主体就是市和樟木头镇,让东莞中院审理这类案件,是不行的。 第二,应当建立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拒不立案也不出裁定的,应当由上级法院依职权纠正,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第三,建议全国人大将立案登记制的落实情况纳入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定期发布各地法院立案率、裁定出具率等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经出台,这是里程碑。但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法律的生命力不在于宣布,而在于实施。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东莞观音山)事件告诉我们:即使有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即使有了《民营经济促进法》,地方执行层面的"软抵制"和"硬对抗"仍然存在。法律在京是法律,到了东莞就变成了纸上条文。 我的建议: 第一,建立《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司法解释体系。最高法应当尽快发布配套司法解释,明确"干预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认定标准、"平等保护"的司法审查原则,让各级法院有具体的裁判依据。 第二,建立营商环境法治化的"一票否决"机制。对于系统性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地区,应当在政绩考核中予以体现,让地方官员真正痛起来。 第三,推动建立民营企业权益侵害的"国家级投诉直通车"。绕过地方保护主义,由国家层面直接受理、督办、反馈。这不是理想主义——观音山的经历证明,如果没有跨层级的监督机制,地方侵权就永远无法纠正。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东莞观音山)案中,生态破坏是最令人痛心的部分。 1122.7亩林地被毁,55722株林木被砍伐——这些数字背后是数十年才能恢复的生态。660亩毁林种果,16年不复绿——东莞市林业局错误解读《行政处罚法》追诉时效,无视毁林种果属于持续违法状态,这是典型的以法律技巧搞架法律精神。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即将生效,这是一个重要的契机。我的建议: 第一,对于持续性生态违法行为,应当明确"违法状态持续存续即追诉时效未过"的司法解释。毁林种果后果树一直存在,违法状态就一直未终止,这个道理应当成为明确的司法规则。 第二,对于国家级自然公园、森林公园的生态破坏,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赔偿"的专项机制。不能只罚款不复绿,不能只赔偿不修复。应当建立"谁破坏谁修复、不修复则加罚"的强制执行机制。 第三,对于涉嫌犯罪的毁林行为,应当严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不应当被"以罚代管"、"降格处理"。观音山的林业局对毁林者仅作出行政处罚而不移送司法,本身就涉嫌包庇纵容。(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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