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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与多人勾结造虚假诉讼案获刑 被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时间:2023-08-24    点击: 次    来源:百家号    作者:华视时间 - 小 + 大

法官与多人勾结造虚假诉讼案获刑 被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被拒

    一个已经被裁定为虚假诉讼的案件,两个被认定枉法裁判的法官已判决入刑(法院领导刘志强被判8年有期徒刑,法官王再新被判6.5年有期徒刑),多个被认定参与制造虚假诉讼案的当事人已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被害人反而陷入申无可申,赔无可赔的境地,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不禁令人扼腕叹息。案情清晰,责任认定明确,枉法裁判的法官已被刑事处罚。然而,因法官枉法裁判遭受巨大损失的被害人申请国家赔偿过程中,却层层遇阻,处处遭拒,被害人怎么也想不明白。



湖南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14年9月期间,莱阳建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通公司)房产开发出现资金缺口,股东罗某带着虚假诉讼案策划人杨某思及律师等一行7人到山东莱阳,说可提供资金拆借。经商定,杨某思同意借款1000万元,使用一个月,利息7分,利息先期扣除,到期还清。建通公司到期还清杨某思借款后,由于资金仍有缺口,又向杨某思借第二笔款项,约定期限为三个月,期满未能履约。杨某思即派律师到莱阳把建通公司的印章、证照及对公账户网银一并拿走。两个月后建通公司还清本金和利息,索要被律师扣押走的印章及网银U盾时,杨某思拒不归还。

    两个月后,建通公司股东罗某带被害人王海军(建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去澳门赌场,罗某向杨某思拿筹码,杨某思强迫王海军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杨某思据此“担保”多次派人去建通公司讨要,由于被害人王海军没有实际借款,拒绝该要求。杨某思遂勾结户籍地衡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衡山法院)领导刘志强和法官王再新,并教唆黄某秋等5人谋划虚假诉讼将被害人王海军、罗新、官芳、建通公司和莱阳万融房地产公司等个人及公司诉到衡山法院。开庭时,被害人王海军拒不认同该笔债务。庭审结束后,杨某思便将被害人王海军带至宾馆强行让其在事先准备好的《和解协议书》上签字。


衡山法院(2015)山宣民二初字9-13号调解书
    衡山法院据杨某思单方面提供的《和解协议书》,违背双方当事人当庭签字的原则,出具了《(2015)山宣民二初字9-13号调解书》,“调解”被害人王海军、罗新、官芳、建通公司和莱阳万融房地产公司给付黄某秋等5人1000万元。“调解”生效后,杨某思申请执行,衡山法院采取对罗新拘留和冻结其他被害人账户等措施,强制扣划被害人官芳及建通公司账户1070万元。被害人王海军不服,以欠款系伪造,《和解协议书》是被逼迫下在宾馆签字,不是自己真实意思体现。于是向衡阳市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衡阳市检察院立案后发现,衡山法院副院级领导刘志强、法官王再新与杨某思勾结(三人均已判刑)设计虚假诉讼,存在枉法裁判。衡山县检察院以《山检(行)违监(2018)43042400001-5号再审检察建议书》提起检察建议。衡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指出:1、衡山法院违法受理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主体资格不适格,且违反财产保全管辖的规定;2、衡山法院违法受理原审原告黄某秋等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该院没有管辖权,且原审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宏得的代理资格、代理手续及原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的代理资格、代理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作为本案诉讼代理人;3、衡山法院《(2015)山萱民二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程序、内容违法,民事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具体是送达诉讼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调解书事实不清,内容模糊;4、本案原审原、被告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系虚构。

衡南法院结案通知书
    衡山县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两年后的2020年3月30日,衡山法院才作出(2020)湘0423民监1-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5)山萱民二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近9个月后的2020年12月20日,衡山法院作出《(2020)湘0423民再2-5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2015)山萱民二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二、驳回原审原告黄某秋、黄某飞、黄某祥、杨某富、张某衡五人的起诉。
    事情到这里并没有结束。
    “期待已久的再审裁定下来后,我的家庭和公司早已是物是人非。由于财产被查封,资金被划扣,执行回转又不能,只得向衡山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衡山法院亮出不存在的理由予以拒绝,上诉到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说辞给予否定,再申请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样以衡山法院不予赔偿的词调认定不给赔偿。8年来,我们一家一直走在诉讼和信访的路上。从一个富裕、幸福之家到负债累累、居无定所、家徒四壁的家室,这期间仅仅是法官的一纸枉法裁判。现在法院却认责不认赔,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一点办法都没有。如此冤屈,就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啊。”被害人官芳表示很无奈。
    法学家刘鑫昌认为,人民法院是国家公器,行使的是国家意志,代表的是公平和正义。个别法官的枉法裁判给被害人带来巨大财产损失,或给被害人限制了人身自由,这不能把责任完全推给枉法裁判的法官本人。虽然枉法裁判是法官本人的意志,但他行使的是一种法官职务权力,代表的是国家意志。法官的枉法裁判造成被害人利益损失或使人身失去自由,法官虽然应该追责、担罪,但不能撇清人民法院在法官行使裁判、裁定和执行权力环节中枉法造成后果的责任。不能让无辜的人追偿不能,否则,法律的公平正义就无法彰显。

衡南法院结案通知书
    被害人官芳质疑,“湖南三级法院既然以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驳回,那么法院为什么没有对杨某思的财产进行拍卖,几年过去了,如今仍不能执行回转?虚假诉讼的原告保全、查封我们被害人财产有提供担保,在法院认定原告是虚假诉讼的前提下,为何不将担保财产归还给受害人?法院这波操作,个中‘曲折’确实让我们被害人不敢去想。让人费解的是,分管副院长周志文在两名手下皆被判有罪的情况下,自身却毫发无损。在虚假诉讼案尘埃落定后,周志文还找来杨某思的女儿‘指导’翻案,着实匪夷所思。周志文此违法之举并没有被追责,以调离法院作为了结,留给受害人的只剩下徒唤奈何。”
    衡山法院给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中院协调相关问题的报告》中,可以感知衡山法院自身纠错的态度。院领导不去纠正枉法裁判造成的影响,给被害人尽快挽回损失,而是想方设法如何去对付被害人。从原衡山法院副院长周志文找杨某思的女儿谈话的笔录中可以看出,院长亲自给其出主意,拿方案,并承诺将案件“先受理再移送”。杨某思的女儿或许不想重蹈其父覆辙,并没有听取院长的意见,让周志文很失望。
    从给中院报告和主动约谈、献策虚假诉讼案主犯杨某思的女儿笔录中,不难看出,衡山法院前副院长周志文对这种违法的障眼法耍弄的十分娴熟,这绝不是第一次。
    被害人官芳表示,“2021年5月24日,衡南法院做出的《(2021)湘0422执551号通知书》(注:杨某思虚假诉讼案指定管辖法院判决执行),没收杨某思全部财产并上交国库。两年多过去了,被害人至今没有收到衡山法院对没收杨某思全部财产并上交国库的执行回转。”

衡山法院前副院长周志文跟杨某思女儿谈话笔录

    三级法院的裁定显示,对被害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拒绝,基本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执行依据或者依法认定的基本事实作出的执行行为,不因下列情形而认定为错误执行:(一)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强制措施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做出的:“本案中,涉案的衡山法院《(2015)山萱民二初字第9号至第1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后被撤销,你们据此要求赔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衡山法院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均表示不认同。

    诸多法学界专家和律师认为,本案明显是曲解法条及适用错误。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董鹏表示,该引用法条“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指的是诉讼当事人一方虚假诉讼造成撤销,而该案显然是衡山法院的领导刘志强和法官王再新枉法裁判给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这里法院是责任主体,是法官程序违法、事实认定违法、管辖权违法得出的枉法裁判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而不是诉讼当事人杨某思等人。就本案而言,不管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权审查,再到法庭调解程序,无不体现出枉法裁判法官在其中“硬凿”的痕迹,现将责任推给诉讼当事人杨某思(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整个案件中不是主导),违背了依法治国的精神,阉割了法律的责任担当,致使法治社会失去公信的张力。(方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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