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严惩施暴者 生母犯虐待罪获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文某某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租住期间,多次殴打亲生女儿高某某(2018年生)。高某某先后被鄂托克旗第二人民医院诊断为额部左侧头皮下血肿和头部软组织损伤。因高某年幼无法行使告诉权利,后其父亲高某某代其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裁判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某某构成虐待罪,综合考虑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作为被害人高某某的亲生母亲,长期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头部软组织损伤等,给年幼的高某某造成精神和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属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情节及侵害对象,未对被告人文某某适用缓刑。本着构建遵纪守法、积极进取、平等和睦、尊老爱幼的和谐家庭氛围,弘扬健康向上、互助互爱的社会家庭风气,结合本案具体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对虐待罪作了规定,对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即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强迫从事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肆意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间的平等权利,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虐待行为,有肉体折磨,如捆绑、殴打、冻饿等;也有精神摧残,如侮辱、讽刺、限制行动自由等。犯罪主体必须与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血亲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且必须是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成员,如夫妻、父母、子女(包括继父母、养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行为人实施虐待动机各不相同。根据《刑法》虐待行为除需要具备以上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情节恶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虐待持续时间较长、次数较多;虐待手段残忍;虐待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患较严重疾病;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实施较为严重的虐待行为等情形均属于“情节恶劣”。 (通讯员 阿日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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