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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立法,让网络暴力不再逍遥法外

时间:2023-06-19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陈燕铭 - 小 + 大

七级司法所:加快完善立法,让网络暴力不再逍遥法外
         特约撰稿人  陈燕铭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较2021年12月增长3549万,互联网普及率达75.6%。互联网的空前普及,使得信息的传播范围、传播速度、影响程度都达到了难以想象的地步,其中也包括网络暴力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前不久发生的“网红主播在直播中被怂恿喝药自杀”、“刘学州被网暴自杀”等事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聚焦到网络暴力这一话题上。

    现行民事、行政立法侧重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只适宜对侵犯个人信息形式的轻微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治理,无法涵盖其他类型的网络暴力行为;刑事法律规范并没有对网络暴力的定义、表现形式等作出较为准确、详细的界定,对网络暴力行为需要进一步解释、转化才能进行惩处,且往往存在法律难以适用的困境。建议:

    一、《刑法》增设“网络暴力罪”。首先,现行民事、行政法律对网络暴力的惩治力度不够,而刑事法律又无法完全对接适用,因此,增设“网络暴力罪”有其必要性;其次,将网络暴力作为犯罪入刑,能够发挥刑法对公众的指导、教育作用,正如醉驾入刑对于公民树立“喝酒不开车”的行为理念效果相同;再次,网络暴力入刑能够激浊扬清,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公共环境,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新时代网络文明的有力举措。在具体条文设置上,可以在《刑法》侮辱罪、诽谤罪之后,增设“网络暴力罪”,即“通过网络信息引导或自发组织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群体言语攻击,或通过网络公开暴露个人信息,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将此类犯罪纳入公诉案件范围。

    二、针对网络暴力侵权、犯罪行为制定相关认定、惩罚标准。由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相关标准,根据网络暴力行为的参与程度、传播范围、影响程度、危害后果等制定不同标准的惩罚措施,对于情节轻微的网络暴力,如网络暴力信息浏览次数在五千以下、转发次数五百次一下,造成当事人轻微心理伤害的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对于情节严重的网络暴力,如网络暴力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以网络暴力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制定识别、防范网络暴力的技术标准,明确网络暴力责任主体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责任。由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部门会同相关互联网服务企业,共同制定网络暴力识别、防范标准:第一,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的识别标准,借助关键字识别、图片视频内容识别、谣言识别、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监测等技术手段,对于用户在网络暴力行为中的参与度、危害后果参与度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精准识别,从而确定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第二,对实施网络暴力的用户及相关信息的处理标准,比如当某一网络用户发布的暴力信息传播范围达到了预警标准,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封禁账号,并删除相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标准,当某一网络用户接收的暴力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其发布消极、自残、厌世等负面信息达到了预警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一键隔离网络暴力”等保护选项,屏蔽相关暴力信息,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按照相应技术标准实施识别、防范网络暴力的操作,则应当认为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参照《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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