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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意见:架起信息高速路,破解执行难执行乱

时间:2020-09-24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徐日丹 - 小 + 大

                      架起信息高速路

                      破解执行难执行乱

      ——深度解读两高《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

     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成效,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状况的综合反映,也是全面依法治国水平的体现。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支持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手出重拳——下发《关于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建立全国执行与法律监督工作平台(下称“执行监督平台”),提高执行工作与法律监督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提出了具体要求。《意见》的出台释放了怎样的信号?有哪些亮点规定?又将对法院执行工作、检察院执行监督工作带来哪些影响?记者就公众关切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采访。

破解执行难、执行乱需形成工作合力

    “近年来,检察机关以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为指引,认真履行执行监督职能,监督、支持法院依法执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其中,民事检察部门督促法院针对执行中存在的违法问题,反向审视立案、审判环节中有无源头性违法问题,实现检察监督与审判机关内部预防、纠错机制的良性互动。”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告诉记者。

   “解决执行难题不单纯是法院的责任。”最高检党组特别指出,各级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做了大量工作,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发力、形成合力。

    就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而言,执行监督案件检法信息不对称是对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无法进行有效法律监督的一大因素。对此,最高检领导强调,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积极参与,进一步加大监督、支持法院依法执行的力度,推动建立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2019年6月11日发布的《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7月14日印发的《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均明确提出法院、检察院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探索建立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实现执行工作信息化、精准化。

    2019年以来,就建立执行监督平台问题,“两高”加强人来人往,双方相关业务部门及技术部门进行了多轮座谈。按照最高检领导的指示,冯小光专门带队赴最高法就《意见》基本内容、执行监督平台建设方案等交换了意见。最高法也先后就《意见》主要条文及平台有关事宜两次征求了最高检意见。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执行监督作用,参与《意见》起草的第六检察厅分别征求了第五检察厅、第七检察厅、案件管理办公室及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的意见,并将情况及时向最高法作出反馈,相关建议被吸纳进了《意见》中。”最高检第六检察厅主办检察官阚林介绍道。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意见》制定工作也从未放缓。“两高”建立了工作联系机制,定期通过小鱼易连、钉钉、微信群等召开视频会,对接工作进展,随时就相关问题进行磋商。

填补监督规则漏洞

增强检察监督效力

     “《意见》填补了现有规则漏洞,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执行监督规范。”冯小光说。

      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程序及效力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16年,“两高”联合颁布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对监督范围、监督程序及监督效力作出进一步明确,但仍存在不少制度空白,如法院办理执行检察建议案件的受理部门、具体办理程序、回复意见的内容及体例等均缺乏明确规定,从而影响了检察监督效力。

    “《意见》进一步完善了法院办理执行监督案件的程序。如规定有关人民法院收到执行监督意见法律文书后,应在30日内立“执监字”案件办理,应由独任法官或合议庭审查,并规定了回避制度;明确对案情复查、争议较大的应进行听证,检察机关应派员参加听证;明确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提出的检察监督意见,法院作出答复前原则上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冯小光说。

    据介绍,《意见》明确了法院的回复程序,规定法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监督意见,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采纳或部分采纳检察监督意见的,应裁定撤销、变更相关执行行为或者有关异议、复议裁定;同时对法院回复意见函进行了格式化改造,明确应载明检察监督意见主要内容及是否采纳检察建议及其理由等。“这些规定避免了此前调研时各地反映的法院回复内容缺乏针对性的问题,增强了检察监督效力。”

    记者注意到,《意见》特别指出,上级法院、检察院应当对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和办理情况加强管理和督促,适时开展质量评查和综合分析。要将检察监督意见作为发现干警违法违纪线索的重要来源,及时整治问题,净化执行队伍。

    阚林认为,执行工作平台建成后,最高法执行局可对执行检察建议案件实现由上到下的督办,检察建议将成为上级法院执行部门与监察部门“一案双查”下级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执行工作管理和追究违法违纪的重要渠道。这一举措可有效促进最高法对这一类案件的监督管理,倒逼下级法院依法规范执行。同时,也实现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执行监督案件动态管理和业务指导。

   “对民事执行监督案件的办理情况也是民事检察部门业绩考核的重点,如相关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可以加分。”阚林补充道。

案件信息共享

提升检察监督效率

    “《意见》明确要建立执行监督平台,有利于提升执行工作与执行监督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参与《意见》起草工作的最高检第六检察厅检察官助理刘小艳介绍说,《意见》就建立执行监督平台达成一致意见,明确检察监督意见及法院回复意见的提出、案件信息的传输等均应通过执行监督工作平台操作和流转,同时检法两家就现阶段可共享的案件信息内容已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检察监督意见的提出均通过执行监督平台进行流转,有利于加强最高检对下级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管理,客观上促使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刘小艳表示。

    “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既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最高检技术信息中心副主任冯涛特别指出,《意见》的下发对推动扩大法检信息共享范围具有积极作用,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法检两院信息共享,可以有效提高执行工作及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效率,促进工作规范开展,也可促进法检沟通交流,增强彼此信任。

    冯涛表示,执行监督平台的建设使法检信息共享迈出了第一步,也是关键性的一步。希望在落实《意见》的过程中,检法两院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继续深化信息共享内容,完善信息共享方式。如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新闻媒体报道等其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也可考虑对有关案件信息实现共享,以共同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

推动形成中国特色在线执行检察监督体系

    “《意见》是在法院不断深化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执行模式变革的背景下,相应地改革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机制和程序,实现执行检察监督信息化的纲领性文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在肖建国看来,《意见》为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建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法律监督全程在线、全程留痕、全方位全过程多层次法律监督,勾勒了框架、描绘了蓝图,“相信《意见》的出台将大幅提升我国执行检察监督的信息化、规范化水平,成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一环”。

    《意见》明确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方向,即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对此,肖建国分析指出,强制执行行为具有以责任财产为中心、多阶段、独立性、分层性、过程性等特点。对于违法执行行为的监督,必须深入到从执行立案到执行结案的全过程。

    肖建国解释说,责任财产执行工作的主要环节如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拍卖、变卖、抵债、价款分配等均有独立性,可以形成闭环操作,因此执行检察监督要发生实效,应当重点关注执行关键流程节点。

    “通过建立全国四级检察机关一体化的执行监督案件办案平台,强化节点管控,逐步形成中国特色在线执行检察监督的体系,有效解决消极执行、拖延执行、选择执行、乱执行等违法执行问题,最终实现强制执行的规范化。”肖建国表示。

    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刘长江表示,《意见》的出台对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工作的影响可谓是全方位的——

    明确监督方向。着重对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违法执行行为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避免过分关注于浅表性违法、不当执行活动,实现精准监督,促进双赢多赢共赢。

    规范监督行为。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听证,说明调查核实情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有权对监督意见书提出意见,回复意见函、裁定书明确采纳情况等,对监督工作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促进法律监督制度化、规范化。

    提升监督质效。法院对检察监督意见立“执监字”号办理,参照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等程序规则,以回复意见函、裁定书形式处理,办理情况纳入绩效考核等,有利于提高执行监督刚性,提升检察公信力,助力切实解决执行难。

    “目前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已将执行监督平台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最高检政法协同平台建设的一部分加紧推进,‘两高’也就平台建设基本框架及建设进度达成一致意见,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既有工作计划,稳步推进执行工作平台建设,做好平台建设与统一业务应用系统2.0的协调工作。”冯小光表示。 

                                    (检察日报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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