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0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 徐明锋)销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食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蒸乳猪肉、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的食品……8月上旬,临高县多家乳猪食店被市场监管局处罚。 临高县临城兴开乳猪食店被罚款3120元 5月7日8时,临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临高县临城镇长堤东路27号的临城兴开乳猪食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开门营业,店内有一位客人正在用餐。该店内切配专间内有制作好的烤乳猪、蒸乳猪出售。该店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要求临高县临城兴开乳猪食店现场提供所售的乳猪的检验检疫证明,其未能提供。 据介绍,执法人员下达扣押决定书并现场扣押上述涉嫌未经检验检疫的乳猪。临高县临城兴开乳猪食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8月2日,临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临高县临城兴开乳猪食店违法所得75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烤乳猪、蒸乳猪共计16.5斤;处罚款3120元。 临高临城镇钟鹏烤乳猪店被罚款1536元 5月12日,临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发现位于临高县临城镇新镇北街一号的临高临城钟鹏烤猪店的营业区内消费者在用餐,操作间有一只蒸乳猪肉在销售,该店未能提供检验检疫单据和乳猪肉的检验耳标,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店未销售完毕的蒸乳猪肉6.4公斤进行扣押,销售标价为40元/斤,共6.4公斤,货值金额为512元。 据介绍,临高临城镇钟鹏烤乳猪店销售未经检验检疫蒸乳猪肉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规定。8月5日,临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临高临城镇钟鹏烤乳猪店尚未销售的蒸乳猪6.4公斤、处罚款1536元。 临高县临城繁代饮食店被罚款912元 5月18日,临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发现位于临高县临城镇临山居委会高山路5号的临高县临城繁代饮食店的营业区内消费者在用餐,操作间有蒸乳猪肉在销售,该店未能提供上述蒸乳猪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该店未销售完毕的蒸乳猪肉1公斤进行扣押。 经调查确认,临高县临城繁代饮食店于5月12日,花费120元购进一只约18斤的乳猪,加工后制成约8斤的蒸乳猪,销售了6斤,销售价为38元/斤,剩余2斤被临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扣押处理,货值金额304元,违法所得228元。 据介绍,临高县临城繁代饮食店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检疫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八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规定。8月5日,临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临高县临城繁代饮食店尚未销售的蒸乳猪1公斤、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28元、处罚款91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