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2-06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原所长符莲萍受贿一案,对被告人符莲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对被告人符莲萍已退出的赃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符莲萍,女,1957年生,海南省临高县人,原系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是海南省农业厅下属的正处级事业单位。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符莲萍利用担任海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引入省外动物销售、承揽工程项目、款项拨付、采购设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 2009年2月至2013年底,符莲萍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黎某、陈某等8人给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符莲萍已退还全部赃款。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莲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8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符莲萍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全额退出赃款、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