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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残害妇女儿童等犯罪当判死刑的判死刑

时间:2022-03-0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最高法工作报告:人民法院准确贯彻死刑政策,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对残害妇女儿童、老年人等挑战法律和伦理底线的犯罪,论罪当判死刑的,依法判处并核准死刑,坚决维护法治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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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高报告提严惩买卖妇女儿童犯罪,国家还有这些动作值得关注(上游新闻)

  3月8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报告提出,妥善审理教育、就业、医疗、婚姻家庭等涉民生案件。加强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严惩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强化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显示,今年追诉拐卖人口犯罪将继续从严;同时与有关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整治,对收买、不解救、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坚决依法追诉、从严惩治。

  上游新闻注意到,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聚焦拐卖妇女儿童,提出了加大打击和惩处力度的建议提案。

  两会代表委员:建议提高人口拐卖法定刑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海市妇联兼职副主席黄绮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建议》。她建议,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提高刑期,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让反拐达成切实效果。黄绮认为,目前刑法第241条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应当和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一致,可以判至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因为收买和拐卖是互为条件,相互作用的对向罪,是共同犯罪,必须同罪同罚。同时,提高第242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解救罪”的刑罚,对首要分子给予5年以上的判罚,如此才能威慑聚众阻挠解救的人,让这些人去除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全国政协委员、湖北省首义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文敏,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同样提出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

  肖胜方认为,现行法律更为注重打击“拐卖方”,而忽视了对“收买方”的惩治。他表示,从我国现行刑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状及法定刑来看,现行立法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施以较重的刑罚,而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法定刑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法定最高刑仅为三年。可见,现行立法对于“收买”行为是否要被严惩,仍保留着较为保守的态度。立法上重“拐卖”、轻“收买”的刑罚规定,实质上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买卖市场需求不断”之风。

  谢文敏则认为:“由于受害人强烈反抗、逃跑,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往往伴随强奸、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虐待等行为。”虽然刑法也规定在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犯有其他罪名的,按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但是这类犯罪取证困难,追责并不容易。因此,谢文敏建议,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加以提高,最高可判处死刑,以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

  全国人大代表、江西财经大学贸易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李秀香今年提交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建议》中,核心内容也是“要让犯罪者感受到违法成本的高昂。”李秀香建议,对买卖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应判处重刑,并实施“买卖同罪”。

  全国人大代表、景德镇陶瓷大学国际学院院长张婧婧也提交了一份《关于加大对拐卖妇女犯罪行为打击力度的建议》,“提高基础法定刑对于打拐有着重要意义。”她提出,凡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收买被拐卖妇女的,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构成犯罪的,同样要依法惩处,并提高法定刑。

  最高检:对收买罪的打击力度在逐步加大

  3月6日,最高检曾刊发评论文章称: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前不久,江苏“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受到广泛关注。这起事件中,舆论关注的焦点之一涉及拐卖妇女问题。在江苏省委省政府调查组发布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后不久,公安部迅速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集中摸排一批线索。“这意味着,我国开启了对拐卖妇女儿童展开的又一重大治理行动。”刊文写道。

  评论文章指出,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针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打击,曾多次开展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为关键字的部署行动。

  以检察院数据为例,据不完全统计,32年来,拐卖人口犯罪批捕人数降幅达96.8%,起诉人数降幅达94.1%。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办结拐卖妇女、儿童案件640余件,其中约4成发生在2016年以前,其中40余件是2000年以前发生的案件。

  评论文章还披露了一组值得关注的数据:近20年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批捕人数降幅超过80%;与此同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犯罪起诉人数上升超过110%。

  评论文章称,刑事立法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逐步加大,比如,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明确,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收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此前立法对于上述情形规定的是“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又比如,刑法第416条规定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而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仅规定了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公安部: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此前,公安部发布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要求,要深刻认识当前拐卖犯罪新形势新特点,重拳出击、多措并举,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重点任务来抓,迅速掀起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高潮,快侦快破拐卖现案,全力侦破拐卖积案,严惩一批拐卖犯罪分子,解救一批被拐妇女儿童,坚决铲除拐卖犯罪滋生土壤,建立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一体化工作机制。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021年,全国拐卖妇女儿童案件与2013年相比,降幅达到88.3%,其中群众高度关注的盗抢儿童案件目前年立案不到20起。拐卖犯罪的高峰期集中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受多重因素影响,当前滋生拐卖犯罪的土壤尚未完全铲除,还有一批积案没有侦破,拐卖犯罪形势仍然不容乐观,预防、发现、打击、解救、安置等工作机制尚不完善,打击治理工作还任重道远。公安部已牵头成立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精心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确保专项行动打出声威、打出实效,坚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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