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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十大经典环保案例”遇尴尬:上海市奉贤区政府拿行政判决当废纸

时间:2022-02-0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作者 刘虎 巫英蛟


“在上海的行政审判历史上,还从未有过区一级政府如此长时间、明目张胆地对抗法院生效判决。知悉此事的法律届人士,对此都深感不可思议。”

——题记  


“节用水禁排污,废水循环利用”“降噪音控粉尘,顾及周边百姓”。这是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厂房墙上的四句宣传语。勤辉公司兑现了自己的承诺,做到了环保达标排放。 不过,它依然被上海市奉贤区政府责令关闭了。


黄浦江边的勤辉公司已被奉贤区政府关闭6年。巫英蛟 摄

 

双方激烈交锋的“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2016330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我国第二批“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


如今5年过去了,虽经上海一中院和上海高院判决奉贤区政府应当对勤辉公司的关闭依法予以行政补偿,但企业仍然未能得到任何补偿,连金额也未获确定。“你很难相信:法律意识如此之淡薄,如此漠视营商环境的官僚作风,居然是发生在上海!”勤辉公司董事长、71岁的冯炳泉说。


01

祸起参与联合举报,环保达标企业遭报复性关闭  


20062月,浙江绍兴籍商人冯炳泉、吴文强等4人联合出资,在上海市奉贤区西渡的黄浦江边成立了勤辉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 勤辉公司产销两旺,很快成为上海混凝土行业协会优秀企业单位,为包括上海市轨道交通5号线等市级重大工程项目在内的混凝土浇筑提供了产品和服务。 


在奉贤区档案馆及地下人防工程、奉贤宝龙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商场,奉贤域邦大厦、卓越世纪星城、银河丽湾、望园豪庭等写字楼和住宅,也选用了勤辉公司的混凝土;对奉贤大型居住社区南桥民旺苑、金海社区金水苑、西渡扶栏苑等民生工程(动迁安置房),勤辉公司质量可靠的产品也做出了贡献。 


令勤辉公司股东们没有想到的是,20152月,奉贤区政府突然以该公司违反我国《水污染防治法》,“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污染物”为由,对其作出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决定》。 


好好的生意,突然就不能做了。勤辉公司负责人认为,所谓违反《水污染防治法》,仅仅是一个借口。真正的原因,是勤辉公司等10家合法企业共同举报了位于勤辉公司上游数百米,在沿浦路1098号、占地174亩的农田保护地块上,一个没有任何手续、却正在开建的混凝土企业。“这是一个区领导的关系户。我们的举报惹恼了这位区领导,就要拿我们开刀,进行报复。” 


20115月份,市主管部门下发了文件,说在上海市(除崇明外)不再审批新增搅拌站。但我们发现,1314初旁边还在建。”冯炳泉说,“2014年初在奉贤区内的10家混凝土企业联合举报了沿浦路1098在建的违法建筑,区委书记、区长、国土、环保、水务等多个职能部门批示,必须拆除。违法建设立马被停。”


在勤辉公司上游数百米处的违建企业,遭多家企业和老百姓举报后被关停。巫英蛟 摄


接到奉贤区10家混凝土企业的联合举报后,《新民晚报》也派出记者,到现场调查后,发表了对沿浦路违法建筑的批评报道。


 “这地块的出租方是国有企业:奉贤建发集团,当时区委常委、副区长叫徐剑萍,分管建设、分管奉贤建发集团,违建老板找徐剑萍帮忙,关系疏通后,违法建筑再度上马。建成后立即无证生产、销售。因为官商有了勾结,他们就调转矛头针对我们举报单位了。”冯炳泉说。


“因为该违法建筑没有证照,而且正值大肆拆违的时候,附近村民也举报频频,徐剑萍迁怒于我们先行举报的几家合法单位。你们要它‘死’,就大家一起‘死’吧。于是201529日政府出台了责令关闭的处罚决定。不同行业、不顾合法经营或非法经营,运用同一法律条款,一并关闭处理。”


02

最高法院请来《焦点访谈》,主审法官承认排污达标 


 勤辉公司负责人认为,企业合法开办,投入巨大,一声令下就关闭,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承受。 


此外,虽然《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61日经修订后新增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规定;勤辉公司所在地20103月被上海市政府划入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但企业兴建在前,法律生效在后,企业对此并无任何过错,而且其排放也并无超标之处。 


冯炳泉说:“混凝土企业污染环境,通常是指废水排入江中、沉淀物倒入江里,噪音超标影响居民、粉尘排放超标影响空气质量。但勤辉公司的废水循环利用,沉淀物有序堆放、定期外运,噪音和粉尘24小时受监,实时监测数据直接与环保局、住建局联网,勤辉公司从未超标。”


奉贤区环保局副局长称检测时没有超标。《焦点访谈》截图


勤辉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奉贤区政府撤销关闭决定。 


上海一中院一审认为,原告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搅拌站生产、加工、销售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具有排放废气等污染物的特征,属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已建成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被告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勤辉公司上诉后,上海高院二审认为,勤辉公司从事的混凝土生产客观上存在粉尘排放,按照常理具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可能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粉尘排放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区政府责令其关闭,于法有据,2016325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环保行政诉讼因其具有典型性,受到了最高法院的关注。该院邀请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的记者,对诉讼涉及各方进行采访。 2016518日播出的《焦点访谈》节目,拍摄到的画面中,勤辉公司还在生产,其负责人表示其混凝土生产非常环保,不该关。在勤辉公司现场接受采访的奉贤区环保局副局长张艳承认:监测下来,其扬尘、噪声也都没有超标。审理案件的上海一中院主审法官刘智明受访时说,如果有国标的话,这个企业已经达到国标了,但仍然要关闭。


“《焦点访谈》记者来采访时,还问环保局的副局长:为什么这边(勤辉公司)201529号就被要求要关了,旁边还在造?环保局的副局长回答:我也不知道,我们也不清楚。《焦点访谈》的记者还去隔壁正在违法建造的地方进行了拍摄。”冯炳泉回忆说。


03

企业数亿元损失,法院判决补偿,奉贤区政府至今不履行判决  


20163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的人民法院环境保护行政案件十大案例(第二批)中,勤辉公司行政诉讼案榜上有名。


冯炳泉与他的公司。刘虎 摄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的裁判要旨中指出:政府其后对因环保搬迁的企业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该案终审主审法官陈振宇20167月在上海高院主办的公众号“庭前独角兽”撰文称,本案是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典型案例。饮用水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虽然涉案区域被划为水源保护区系在勤辉公司成立之后4年,但是该公司继续生产、排放粉尘等污染物可能会对水体产生影响,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了区政府作出的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在文章中,陈振宇法官同时表示,本案改变了⾏政机关将因环保政策调整关闭企业的⾏为作为⾏政处罚的认定,为企业获得合法补偿提供了前提条件。 


此外,上海高院副院长茆荣华主编的《上海法院行政诉讼案例精选》将本案收录其中。在该书中,上海高院明确表示,关闭行为涉及企业的切身利益以及企业员工的生计问题,勤辉公司因环保政策被关闭与因违法被关闭的情形不一致,政府关闭决定导致勤辉公司无法继续生产,其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尽管上海高院明确了奉贤区政府应该对并无过错的勤辉公司损失进行补偿,但奉贤区政府始终拒绝对勤辉公司支付补偿款。 


勤辉公司经统计,因奉贤区政府责令其关闭,导致了其购置机器设备、厂房建设、职工安置、承担的合同违约责任以及预期得到的利润等各类损失达2.6亿余元。


20171130日,勤辉公司向奉贤区政府递交了《关于对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责令关闭的补偿申请》。2018126日,奉贤区政府才回函,建议勤辉公司“向属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咨询",而未对补偿事宜进行实质性答复。 


20187月,勤辉公司就行政补偿纠纷,再一次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2020330日,上海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奉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对勤辉公司依法予以行政补偿。奉贤区政府不服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2020831日,上海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刘虎 摄


奉贤区政府败诉,根据生效判决规定的时效,其应当在202012月底之前对勤辉公司就环保关停事项依法予以行政补偿。 


“我司也于临近履行期限前向奉贤区政府寄送了《告知函》,提醒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内容,对我司予以行政补偿。然而,奉贤区政府仍不履行法院判决。”冯炳泉说。迫于无奈,勤辉公司向上海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119日,上海一中院对执行立案,执行法官于24日组织勤辉公司与奉贤区政府谈话,明确限定奉贤区政府需于15日内对勤辉公司予以行政补偿。但奉贤区政府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推脱,不履行法院判决及法院执行命令,拒绝作出补偿决定。 


“我们后续又被叫去调解了几次,在9月的时候又组织了一次调解,都调解不成,然后催他们出补偿方案,也一直出不来。”冯炳泉说,奉贤区政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违纪、甚至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罪,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案件执行过程中,勤辉公司向上海市纪委监察委致函控告奉贤区政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行为,去函也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勤辉公司又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依法对奉贤区政府采取执行措施的申请,具体包括依法对奉贤区政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进行公告、对区政府法定代表人进行罚款、将本案移送上级人民政府和监察部门并发出司法建议等等,但均未见法院采取这些措施。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对于每一个案件来说,皆是如此。刘虎 摄


勤辉公司律师曹竹平在其代理意见中指出:奉贤区政府的法治意识严重不足,尤其是对环境法的规定、环境措施的规定等环境治理中的主要法律问题非常陌生。比如当年将责令关闭措施做成了行政处罚,后得到上海高院的拨乱反正,明确了责令关闭行为并不是行政处罚,为企业后续得到合法补偿奠定了法理基础。不过,尽管本案的社会影响力比较大,各级领导的关注度也较高,但经两级法院判决其应当履行行政补偿职责后,奉贤区政府仍然采取拖延、回避等方式对抗法院、对抗法律,不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这样的行径有损司法权威,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再次凸显其法律意识之淡薄,漠视营商环境的官僚作风。”


法律界人士认为:在民告官的诉讼案件中,一旦法院判定政府部门败诉,而政府部门拒不执行,其性质是恶劣的,是漠视法律,挑战法律的权威,其应对的唯一方法,是加强执行的力度,乃至强制执行。这也是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起个案中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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