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法动态 > 法苑时空 > 文章 当前位置: 法苑时空 > 文章

吉林靖宇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时间:2022-01-11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顾淑丽 - 小 + 大

靖宇县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法讯网(撰稿人 顾淑丽)2020年王某因买房需要贷款发现自己在人民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原因是王某在 2012年 7月 30日在被告某信用社贷款 3万元未还,然而王某并没有在被告处有任何贷款行为,被告某公司处所存留的借款合同并不是王某本人签字,王某主张根据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由于没有签字至始无效。
    经过询问,基本事实已经查清,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某公司撤销了王某的不良征信记录。
    近年来,法院受理了越来越多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大多案件是因为银行或者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审查疏忽,或者其他原因,而出现非本人签字盖章而签订借款合同的现象。而这其中大多数人是农民,在发现有不良征信记录而诉到法院。法院的法官虽向某些金融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但类似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一现象,反映了不良征信记录反向的发挥了它的作用,让社会大众通过查询不良征信记录,查询到记录中的借款行为,倒逼金融机构履行审查义务、摒除违法行为。同时,也反应了在当代农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能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更应让人深思的是,相关金融机构的制度不完善,监管形同虚设,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甚至超越法律底线,才会导致出现此类现象。因此呼吁银行机构及监管部门,及时完善贷款制度,加强监管,加大惩处力度,提升人员素质。避免因纵容此种现象,而产生的信用危机等负面的社会影响。

上一篇:心存侥幸想赖账,结果多花一万多

下一篇:吉林白山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合作网站 | 联系《法讯网》 | 关于《法讯网》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主任:贾霆  |   QQ:350273444  |  地址:CN.FAXUNW.COM  |  电话:微信:faxun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