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 登陆 | 注册 | 留言 | 设首页 | 加收藏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法动态 > 检察风云 > 文章 当前位置: 检察风云 > 文章

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日赔偿标准284.74元

时间:2018-05-17    点击: 次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郑赫南 - 小 + 大

原标题:最高检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

  本报北京5月16日电(记者 郑赫南)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84.74元。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2款,各级检察机关自5月16日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


上一篇:“挑刺会”上老检察被亮了“黄牌”

下一篇:抵押房产打赏主播,发现其“变心”偷转14万被捕

联系《法讯网》 | 关于《法讯网》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 贾霆律师  |   QQ:350273444  |  地址:www.法讯网.com  |  电话:微信:faxun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