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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退款”不退货,“恶意”买家需要赔偿吗?

时间:2023-08-21    点击: 次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张君 - 小 + 大

“仅退款”不退货,“恶意”买家需要赔偿吗?

  随着网购经济的崛起,各购物平台为了留住顾客各出奇招,某电商平台建立了“仅退款”规则。该规则规定,只要消费者提出实物与预期不符,就可以向平台客服申请仅退款,无须退还货物。“仅退款”规则的初衷意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部分消费者却以此方式反“薅”商家羊毛,将本身薄利经营的商家逼入困境。

  近日,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九河法庭受理了一起网络销售买卖纠纷。两个月前,张女士在该电商平台的某网店购买了一顶价格为8.6元的运动鸭舌帽。收到商品后,以帽子戴着小、帽檐上有污渍为由与店主进行协商,店主提出补偿5元或退货退款的方案。张女士接受了商家5元补偿后,又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平台客服判定“仅退款”通过,张女士收到了8.6元的退款。

  自动退款后,商家几次联系张女士要求退货,张女士未将帽子退回,并且对店家的退货要求不予理睬。店主无奈之下将张女士诉至河间市人民法院,要求其退还货款8.6元及误工费、诉讼费400余元。

  立案后,主审法官联络被告张女士,向张女士耐心讲解网络平台消费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张女士认识到自己“贪小便宜”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最终,张女士主动将货款退回,并赔偿了店主为诉讼支出的维权成本,原告商家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活动基本原则中的公平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诚信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该案主审法官认为,在本案中,买方在发现商品不符合自己预期时可以通过“七天无理由退货”进行退款退货,而收到退款拒不退还商品的行为不仅使商家损失货款,也破坏了正常的交易规则,违反了民法典的公平诚信原则。消费者应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切勿为谋“蝇头小利”而触及法律底线。市场秩序不能只靠法律兜底,只有商家诚信经营、消费者诚信购物,方可携手打造更和谐、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本社记者 张君 □通讯员 齐任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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