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10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张锦乐 - 小 + 大
法讯网讯(通讯员 张锦乐)热依木于2015年3月22日在邮政银行贷款30000元,同时在保险公司购买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投保单上约定因意外身故、伤亡的保险金额为30000元。2015年7月19日热依木因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亡。热依木发生事故时在邮政银行的贷款30000元并未还清。 2015年11月22日热依木的家属在办完热依木交通事故的事件后,凭借当时热依木签订的投保单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新疆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30000元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答辩因热依木系无证驾驶,属于投保单上约定的免赔事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热依木的家属认为热依木对投保单上的免责条款并不知情,其保险公司应当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热依木已在投保单上签字,故可以认定其已对投保单上的各项条款已知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驳回了热依木家属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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