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17 点击: 次 来源:宁波晚报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要不是原来关系好的顾客告诉我,我根本不知道,公司发100多个客户发邮件,说我是小偷。”近日,站在法庭上,小汪仍是气得瑟瑟发抖。 小汪于2017年1月应聘到宁波某机电公司,负责销售工作,今年,因待遇问题离职。离职后一个月左右,小汪突然收到原来一关系较好的顾客小张给她转发的一封邮件,小汪打开邮件后,气得浑身发抖。 这封信的原发信人是她之前就职的公司。这封信的大致内容是:小汪已经不是本公司的销售人员了,盗取公司客户资料后已经离职,她是小偷!
最后,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公司向小汪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报纸上刊登道歉信,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告诉记者: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被告公司曾向大约100名客户发送电子邮件,称“小汪是小偷”,损害了小汪的名誉,客观上造成了小汪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小汪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及精神损失,被告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应对小汪进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至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范围和方式,根据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酌定被告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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