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02 点击: 次 来源:法治网 作者:莫喜叶 - 小 + 大
法治网讯(通讯员 莫喜叶)近日,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法院执行二局受理的高某与王某诉鄂托克旗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某有限公司已多次变更法定代表人,而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的法定代表人高某早已下落不明。 在申请人提供的线索下,承办法官找到了该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不料袁某某却以产生纠纷时他并不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且现在该公司已停产为由拒绝向申请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在执行局长的批准下,承办法官依法将袁某某传唤至法院并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法院强制措施的作用下,袁某某提出主动解决纠纷,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偿还义务并请求法院提前解除拘留,本案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本案的顺利执行,也对以后相似案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