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点击: 次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近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制造枪支案,被告人肖某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2021年11月22日,被告人肖某明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从王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射钉器和射钉弹。2022年2月,肖某明从网络平台上购买了无缝钢管,使用电动砂轮机、电焊机等工具将无缝钢管与射钉器焊接在一起,改制成射钉枪,存放于家中谷仓内并多次用于打猎。经鉴定,该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2年7月,经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行动大队推送线索,清流县公安局发现肖某明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在排查过程中,被告人肖某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并上缴了射钉枪。 清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鉴于被告人肖某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肖某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对于相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对枪支的定义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具有高度危险性,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及枪支零件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必须充分认识到非法制造、持有枪支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对自己、他人以及社会负责,自觉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心存侥幸,触犯法律,否则必将自食其果。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