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27 点击: 次 来源:天眼查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健康导报执行主编吕军布诈骗罪一审法律文书 请求情况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吕军布伙同王某1、王某2(以上二人已起诉),以能为被害人宋某、王某3多要出拆迁补偿款为由,骗取人民币46.5万元。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汇款凭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吕某、王某1、王某2、李某证言,被害人宋某、王某3陈述,被告人吕军布供述。并认为,被告人吕军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产,数额巨大,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吕军布刑事处罚。 被告观点 被告人吕军布辩解,不构成诈骗罪,钱不是要的,是主动打的,没给过我现金,没跟宋某有任何承诺,王某2、王某1没参与,王某1没给过我钱,不是共同犯罪。 答辩情况 辩护人任建忠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吕军布诈骗罪的证据不足,吕军布无罪。其理由:一、公诉机关起诉书查明的事实与在案卷宗及庭审情况反映的事实不符,吕军布没有诈骗的犯罪事实。1、吕军布没有伙同王某1、王某2诈骗,不构成共同犯罪,从整个案卷看,没有共同预谋,也不存在分赃等可以认定伙同的任何情况。事实上,吕军布认识宋某是通过魏光郎,吕军布和宋某商谈事项,王某1、王某2均不知情,吕军布也没和他两人商量,事实上也没有沟通和联系。2、吕军布不存在以能为被害人宋某、王某3多要出拆迁补偿款为由,骗取人民币46.5万元的事实。首先,吕军布不存在以要出拆迁补偿款为由索要款的事实,宋某的笔录中也陈述:我跟魏光朗也接触上了,想从新闻曝光这个角度上帮我办这个事,魏同意帮我这个忙,王某1介绍吕军布是记者,让吕军布帮助研究这件事,是从新闻角度为宋某提供服务的,至于拆迁补偿多少与吕军布没有关系。其次,吕军布不存在骗取宋某款项的事实。从案卷吕军布的农行流水可知,宋某多次给吕军布汇款,每次金额都不大,说明宋某对吕军布每次或每项服务认可的情况下支付的。从整个案卷看不到吕军布主动要钱,更看不到吕军布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因此不存在骗取款项的问题。认定46.5万元没有证据支持。二、吕军布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更不存在用此方法骗取宋某钱款情况。吕军布是资深媒体人,当时是健康导报执行主编,宋某看到吕军布在新闻媒体有广泛人脉,可以将大庆拆迁事项通过媒体关注来促使大庆政府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吕军布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吕军布付出了大量的精力,做了大量的工作,宋某为吕军布的服务提供的报酬。三、吕军布案属于民事纠纷,不属于刑事犯罪案件。本案中不存在骗钱的问题,是吕军布所作的工作值多少钱的问题。吕军布和宋某在终止委托服务后,进行了算账,宋某同意吕军布退还10万元,证明除了这10万外是吕军布应得的报酬。宋某陈述:为了让吕军布及时能给我退钱,我和吕军布说让他先给我10万元,吕军布说行,也说吕军布跑了好几次大庆市,不想深究,仅此一点,足以证明双方的争议是民事纠纷。吕军布得到的钱是劳务。本案是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为支持其观点,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宣传手册;2、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4、关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违法征地暴力强拆情况反映;5、健康导报情况反映,把大庆市发生土地款被截留“拆一补一”政策被隐瞒在该报发表;6、被告人将大庆市政府征地拆迁应接受媒体监督一文在凤凰网河北高端房产楼市资讯一栏内发表,用以说明吕军布就富强村拆迁安置做了大量的工作;7、吕军布与宋某之间的短信记录,2016年底至2017年2月,他们一直聊天,聊天记录体现剩下5.5万用的两箱酒顶,宋某没卖出,继续找吕军布要钱;8、吕军布转帐宋某3万元的复印件。 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村民王某3对房屋拆迁补偿金额不满不接受补偿,房屋最后被政府强迁。王某3将此事与家住吉林省扶余市的表哥宋某说了,宋某通过赵某联系了张洪宾,让张洪宾帮助找人办理王某3拆迁补偿事宜。2012年2月,张洪宾通知宋某去北京与被告人王某1、王某2、王文明见面,宋某介绍了王某3被强拆的情况,称王某3在大庆市的拆迁按照国家规定,能得到3000万补偿款,自己只要1600万,多要出来的部分,分给帮忙办事的人。被告人王某1、王某2表示王文明有能力通过关系给王某3要钱。王某1以王文明办事需要钱为由,向宋某要办事的费用,宋某给王某1汇款。 在找王文明办事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1组织了一个饭局,新华社退休的魏光朗到场,被告人王某2、吕军布、宋某等人参加,在该饭局上,魏光朗介绍吕军布是记者,在拆迁方面有研究,这样,宋某把自己的情况说了一下,后吕军布、王某1、宋某又进行了面谈,宋某提交了相关的资料,并向吕军布提出了自己的诉求,明确要回1600万元,多要出来的钱归办事人。吕军布与王某1、王某2一起去过大庆办理拆迁之事,后吕军布向宋某提出不和王某1、王某2掺和,吕军布为拆迁之事到过有关部门并发表过文章。在此期间,宋某给吕军布4万元现金,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5月9日间,陆续往吕军布在中国农业银行办理的尾号8514的银行卡汇款42.5万元。办事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宋某及王某3因王某3妻子有病需要钱为由向吕军布先要10万元钱,吕军布给宋某返款3.5万元。扶余市公安局于2017年6月将吕军布涉嫌诈骗网上通缉,同年7月31日在义乌高铁进站口将吕军布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吕军布第一份供述,认识宋某,跟他是好几年的朋友了,我向他借了钱,还有5.5万没还清。我一直跟宋某有联系,2017年7月14日他还给我回复短信,7月26日凌晨1点多我又给他发了条短信他没回。 被告人吕军布第二份供述,我曾经在杂志社任过编辑,当过记者。现在在中国工会网旅游频道行走中国栏目任广告的运营总编。我于2017年7月31日在义乌车站买票进站被抓获。具体什么时间记不清了,在北京一个饭局,认识的王某1、王某2、同时认识的宋某,当时好多人,不知道为啥事招集的饭局,这是以魏光朗为首的圈子,我和魏曾一起工作过,常参加魏的饭局。宋某得知我在土地征收拆迁方面有研究,宋某交给我一部分关于要办理土地拆迁的材料,我找有关专家咨询,查找法律法规,给宋某提出建议。宋某邀请我来扶余,宋聘请了一个律师,一起去了大庆市相关部门,根据拆迁方案,通过我查询,大庆市让胡路区涉嫌违规,我给宋写的综合材料,建议宋的表弟去找拆迁办,结果拆迁办没有同意提出的拆迁补偿,之后我回北京了,我们就电话联系,我记得去了大庆市拆迁办两次,交涉拆迁补偿的事情,也没达成协议,每次我来的时候,都是宋给定的机票和住宿,后来我小孩在国外上学需要钱,宋给我汇款,一共汇款多少我不记得了,事情结束后,宋让我给退还9万元钱,我给退回了3.5万元,还差5.5万元没退。宋向我要过钱,我不知道宋怎么算的,说我应该还9万元钱,其他的都去掉给9万就行了,汇款到工商行的卡号上。王某1和王某2没有和我去过大庆。魏光朗介绍我在土地拆迁方面法律有研究,之后我和宋留下联系方式,之后宋和我在北京见面,我们聊拆迁补偿的事,我给宋介绍了国家拆迁补偿的相关规定,我只能给些法律依据的咨询。去大庆是宋某让我去的。与宋认识不是王某2、王某1介绍的。 被告人吕军布第三份供述,宋某的亲属王某3没找我要过钱。不记得宋给我3万元钱。不记得王某3给我1万元钱,没有把大庆拆迁的事情在网上发过视频,在扶余住宿用身份证登记的。王某1没给过我钱,没有陪我去过大庆。 被告人吕军布第四份供述,办理大庆拆迁的事情宋某给过我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以宋某说的为准。我一共返还了3.5万元。宋某是否给我3万元见面礼和1万元红包我不记得了。在办理大庆拆迁事情没有找过新闻记者张敬发过内参,没有找过中纪委的老全办理大庆拆迁的事情。没和王某3和宋某说过找新闻记者和中纪委的人来办理大庆拆迁的事情。 被告人吕军布当庭供述,在新华社魏光朗组织的饭局上认识的宋某,魏介绍我的身份,之前与王某2、王某1之间也不认识,宋把大庆拆迁的事情说了下,按照28号文件,我说他这个补偿不对,去大庆找的国土资源局、城市建设规划局、大庆市纪委、建设局、拆迁办,回复按照原有的政策办理,回来后我就把情况和宋说了,后来我又去大庆沟通这个事情,找到清华大学的建筑老师咨询,关于拆迁政策的这个事情,通过电话告诉宋,写了“大庆市政府强拆惹民怨”的稿子发出以后,地方政府迟迟不能执行的情况下又发了第二篇稿子,拆迁办多次找到王某3、宋某谈这个事情,我去了两次,后来我用读者来信的方式向大庆纪委、黑龙江省纪委反映下这个事情,到了2014年有了眉目,纪委的回复是除了非法建筑都按国家政策补偿。我去大庆期间王某1没给过我钱,没办成这个事宋没找我要钱。2017年3月17日我说跟宋写协议,还差5.5万元,相当借的钱。宋给我打款,每次金额3-5万,不记得多少次,宋三两天给我打电话,找我谈论这个问题,我没主动找他要钱,我没跟宋有任何承诺,两篇稿子、几个函,都是我写的,商量钱王某2、王某1没参与。和宋谈拆迁魏光朗参与了,没说钱的事。王某2、王某1没给过我钱,在这个期间内和王某2、王某1没有联系,我通过其他途径知道宋这个事情解决了,王某2、王某1没和我去过大庆。我没承诺办理到什么程度,宋拆迁的事是在魏光朗饭局上魏说的,说拆迁补偿,我只能按照国家政策去做这件事情,去大庆谈判大概是两次,宋给我钱通过银行转账,没给现金,我没说过找别人办理这事。帮宋办这个事,是因我和魏光朗是朋友,为了朋友办这个事情。往来的钱有一部分是我自己花的,宋往我卡里打钱的目的是为了给点压力,我当时的身份是主编。我没有给宋10万元的事。 2、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1年9月,我和王某2及王文明接到张洪宾的电话来到张洪宾住处,当时宋某在那,张洪宾介绍大伙与宋认识,宋某介绍其亲属王某3在大庆市的房子被拆迁,对政府补偿不满意,王文明说回去找人问看能不能办这事。第二天,王文明给我打电话让我通知张洪宾、宋某去一个茶馆,王文明领来一个人,宋某、张洪宾、王文明及同王文明一起来的人在一起谈的事,我和王某2在另一个桌,王文明领来的人走了,张洪宾对宋某说有啥费用把钱打到王某1卡上,有些吃饭和其他费用让我去买单,我给宋某提供我的卡号。张洪宾说让我联系宋某、王文明,盯着点办,在茶馆大厅里,张洪宾和我说,房子正常补偿2000多万,宋某亲属只要1600万元,多要出的钱大伙挣,之后宋某走了,过两三天我见到王文明,王文明说给宋办事找人,需要21万元,这时,宋已经给我卡上汇款了,具体数额我记不清了,王文明要钱时,我就打电话让宋给我汇款,给王文明的都是现金,一直到2012年夏天时候,王文明总是请人吃饭,我就问王文明你给没给宋哥办事啊,花了人家这么多钱,王文明说咱们办事也好干啥也好,也得设防火墙,我说你这是啥意思,王文明没说啥,又过了多长时间不记得了,我发现王文明办事没有结果,我和王某2说这咋整啊,王文明又设防火墙,我说谁还能办这事呢,王某2说有个魏老爷子叫魏光朗,是新华社的,看看魏老能不能办这事,王某2打电话找魏光朗,到新华社附近一个湘潭菜馆,见到魏光朗,我说了宋的事,当时有吕军布在场,还有好多人,饭桌上魏光朗和吕军布说,军布你去看看,具体怎么回事,之后我和王某2、吕军布来到大庆市,吕军布看了王某3的材料,我在新浪网站上发了视频,后来视频被删掉了,后魏光朗又去哈尔滨、长白山,宋某招待我们,事情没有效果,魏和吕没能把宋的事办成,我就找韩敏,和韩一聊说能办,后我找韩敏问事办啥样了,韩敏说不都办完了吗,都补偿了。宋管我要钱,我没有钱了。张洪宾张罗办这事,张洪宾也想挣钱。现在看我们这些人也办不了这事。我对吕军布不了解,是魏光朗介绍的,宋给吕汇款我不知道,我给吕和宋介绍之后,他们单独联系。并供述,王文明设防火墙我和宋某说了,宋说能不能再帮找找人,我召集了一个饭局,吕军布参加了,把拆迁的事说了,大伙说吕有研究,我给吕看了拆迁的视频,吕就说找找人去大庆看看,了解一下。后我和吕去的大庆有三四次,后来吕自己去大庆。当时吕没有提什么要求,但吕说找人需要费用,后来我和吕在一起吃饭,我和吕说你办理这事有费用,我分两次给吕5万元钱现金,吕把钱直接放包里了,后来吕和宋联系上,就直接和宋对话。宋给没给吕汇款我不清楚。吕在办理宋亲属拆迁时,说过找人写内参和找中纪委的人办事,他这样说,我就给吕钱。我没看见吕去过内参办公地和中纪委。我知道吕是一家报社的主编,在扶余市住宿时用的记者(证)登记了。 证人王某1当庭证实,王文明办事办到僵局时,宋某跟我说让我推荐人,是通过新华社魏老,我组织吃饭和吕军布认识的。在饭桌上吕军布说能办,吕来过扶余,我和吕军布来扶余住宿,宋还看了证,我没说吕是新华社记者,吕还多次去大庆土地局、纪检委、黑龙江省政府、宣传部办这些事我都陪伴。我也没暗示宋要给吕钱,是我介绍宋和吕认识的,宋的钱我给过吕军布不是2万就是5万,我没有凭证。吕当时是个记者,我去过他单位,和吕、王某2一同去过扶余、大庆,不明白为什么吕军布不承认这个事实。宋给吕汇款的事我不知道。吕军布找了很多法条法规。我相信他们有能力实现当事人的诉求。吕怎么办的事我不清楚,宋说他全程陪同吕,不知宋给吕多少钱。宋给吕钱的事从没和我说过。 3、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2年通过王某1认识了张洪宾,张洪宾说宋某的亲属在大庆有个拆迁的事情,政府的补偿不给那么多,想找人帮忙,我们就在北京和宋某见面了,按着当时大庆市政府的政策能补偿3000万元,宋的亲属只要1600万元,能多要出来的都给我们办事的人,我和王某1联系我的朋友王文明、魏光朗、吕军布、韩敏、刘中岩等人,办理此事,结果没能办成此事,宋给王某1等人汇款,招待消费等,一共骗取宋某多少钱不知道。我上大庆政府去一次,去送的资料,后来他们都干啥了我不知道。听王某1、吕军布说去宣传部了,去没去我没看见。并供述,发现王文明不能办事我想起了魏光朗,他是新华社半月谈主编,也是中宣部顾问,我和魏电话联系说了拆迁这事,并且说了当时政府应该给拆迁补偿款3000万元,给房主1600万元就行,多要出来的给办事的人,魏说可以找找媒体,找找大庆,说这事能弄,魏给我推荐了吕军布,魏介绍吕是新闻记者,让吕听听这事,帮着捋捋这事,我又说房主只要1600万元,多要出来的给办事的人。后来魏说要办这事得搞个笔会,邀请几个画家,这样方便见领导,魏光朗等十个人左右,先到长白山后到哈尔滨,吕军布晚上来哈尔滨了,吕和宋聊拆迁的事,第二天,魏一行回北京了,我和王某1、吕军布去的大庆市,吕军布把拆迁的事写了一个材料交到那里了一个部门,我送进去的,具体吕写的什么我不清楚,都是王某1和吕联系的,王某1说吕去大庆至少三四次,我看吕也办不成此事,又联系的韩敏,韩去没去大庆我就不知道了。宋和王某3都找我们要过钱。 证人王某2当庭证实,之前不认识吕军布。王某1说这个事办不成,还有什么办法,我就找到了魏光朗,他对中国政策了解,吕军布是通过魏老给我推荐的,我没有把吕军布介绍给宋。魏和宋见的面,魏说让吕办这个事,后来我和魏老、王某1商量去大庆、哈尔滨一趟,找一找省的人,吕说他认识黑龙江领导。后期吕怎么办的这事不清楚,去过大庆一次,王某1、宋某让我陪着吕军布去大庆绩效办,去送文件。不知道宋给吕打钱。后期我和吕没有联系。吕和宋商量事我没参与。对吕的真实身份不了解。王某1说,听宋哥说吕军布的事办不了。我不知道宋和吕是怎么商量的。和吕去过大庆,王某3也在。 4、被害人宋某陈述,和吕军布认识是通过王某1和王某2认识的。当时王文明办理拆迁补偿很长时间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我找王某1催着办事,王某1打电话向我介绍吕军布,说是一个主编,能办理这件事情。王某1说吕主编胃不好,让我给炒小米面寄到北京。我记得和吕军布取得了联系,后来王某1约我去北京见到了吕军布,在北京我和吕谈了拆迁的具体事宜,以及提交给吕拆迁补偿方面的材料,提出诉求,并且明确了拆迁补偿只要1600万,多给的补偿款钱谁办成就给谁。吕看了材料,了解了大庆的拆迁补偿情况,和被拆迁的房子的市值,大约过了不长时间,吕来扶余了,住在凯利商务宾馆,当时吕拿出一个信息时报的证件,相信吕能办理拆迁补偿的这件事情。2012年9月份,王某1打电话说在黑龙江省五常市的华藏寺,我们开车拉着吕去接王某1去的大庆,吕见到我表弟及家里涉及拆迁补偿的人,了解拆迁补偿的情况,之后吕就和王某1从哈尔滨回北京了,并且在五常华藏寺时,在车上给吕拿了3万元钱,用报纸包着,吕拿到钱后把钱放包里了,吕陆续来大庆市和哈尔滨,和王某1、王某2一起来,或者吕自己来,来的次数很多记不清了,吕说去找相关部门办理拆迁补偿的事,结果也没办成,说找张敬发内参干涉,又说找中纪委的老全办理拆迁补偿的事,又说在网上发布评论等理由,向我要钱,我先后给吕大约60多万,有现金和汇款,机票、食宿费等等,吕后期和我们见面就总是说,兄弟别着急,办法总是有的,大约一年时间没有结果,当时王某3妻子患病,需要钱医治,开始向吕要钱,为了能把钱要回来,我打电话和吕说找中纪委办事没办,把10万元钱给我,吕说行行行,之后分两次给我汇款3.5万元,至今其他的钱都没给。吕军布办理拆迁补偿的事情没办成,没有任何结果,也没起到任何作用。吕军布是否出过关于拆迁补偿方面建议的文字材料不记得了。吕军布在网上发布大庆拆迁信息了。吕军布说对拆迁补偿政策相当专业,一定能办到我们的补偿标准,我们答应拆迁款只要1600万元,多给补偿的钱都给吕军布作为酬劳。给吕军布钱和王某1、王某2电话说了,但没说多少钱。和吕算过账,明确说了欠我60余万元,考虑到吕当时的经济状况,可以先还给中纪委送礼的那10万元钱,剩余的部分陆续偿还。王某3得到了拆迁补偿款,记不清时间、给多少钱了。我给吕军布汇款42.5万元,还有直接给吕军布现金大约20万左右,我自己通过ATM机卡对卡转账3笔,还有几笔是我在ATM机上直接汇款给吕军布的卡上,大约还有10笔左右我是委托单位职工李某汇款给吕军布的。通过银行汇款的对手信息能查到。还有四五笔是李某让我们单位职工李玉凤、王威给吕汇款的。 5、被害人王某3陈述,2011年秋天,我在大庆的房子涉及拆迁,政府给的少,我就四处找人,对我两姨哥宋某说帮我找人协调这件事情,宋某通过赵某找的张洪宾。2012年还是2013年的春天我记不清了,我哥宋某和我说去长春接张洪宾,张洪宾从北京回来了,我们见到了张洪宾、王某1和王某2。王某2认识新华社的魏老(魏广朗),王某1和王某2提出能找到新华社的魏老能办理这件事情,哪方面都能找到人,大庆也能找到人。王某1还是王某2给魏广朗打电话,约魏广朗去哈尔滨现场办公,等了两三天,魏广朗领着大约十几个人来长春了,在长春一个画画的地方见到的魏广朗一行人,在长春住了两三天,之后又长白山,然后又去的哈尔滨。在哈尔滨吃饭的时候,魏广朗提出让吕军布来,这样吕军布来了,吕军布穿着的衣服上印着新华社记者。当时介绍折迁的情况,吕军布说大庆的做法不合法,吕军布说在网上公布,在网上给推到什么点位,这件事就有人管了,饭后魏广朗他们就回北京了,留下吕军布。第二天我们车回到扶余市,住在凯利商务宾馆,吕用的记者证开的房间,住一宿,吕回北京,送吕的车上我哥给吕3万元钱。后来吕军布就多次来大庆,其中又有一次到扶余,我哥宋某给吕1万元,在大庆市吕军布就住在宾馆,由王某1出面找拆迁办协调拆迁补偿的事情,见了我家里的几个人,说是了解拆迁的具体情况。去过大庆市国土资源局,但是不接待,后来以家属的名义找大庆市纪委,后来吕军布和我说拍的照片,后来吕军布提供的网址,让我们看强拆的录像发到网上了,我们按着吕军布提供的网址看到网上有被强拆的内容,但不长时间就被屏蔽了。吕军布说要钱注水,网络炒作。但是给钱都是我哥宋某给的,这件事情经过吕军布在网上的炒作,导致政府拆迁补偿受阻。之后就是又说找中纪委,又找领导等等,每次都要钱。拆迁补偿这事儿没办成,之后不了了之。我家属有病了,需要用钱,我听我哥宋某说给吕军布很多钱,我找吕军布要钱,吕军布开始推脱,直到现在也没给钱,我给吕军布打电话不下一千次,后来不接,再后来就无法接通关机了。是我委托宋某给我办理大庆市拆迁补偿的事情。宋某说给谁送钱我就拿钱给宋,然后宋某给办事的人。我接触的办事人有张洪宾、王某1、王某2、王文明、韩敏、魏广朗、刘忠言、吕军布,这些人都直接或间接拿过钱。 6、证人赵某证实,宋某的亲属房子被政府拆迁了,想找人协调政府,给拆迁补偿,通过我找到张洪宾,我把宋介绍给张洪宾,2011年末,我领宋某去北京见到张洪宾,在宾馆宋和张谈的拆迁的事,我强调能帮忙就帮,但事没办成不能拿钱,之后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是扶余市信用联社职工。在2012年至2013年期间,我们主任宋某让我替他给吕军布汇款十次左右,金额在20万左右,其中有5笔汇款是我在扶余市农行窗口办理的,还有几笔我让我同事李玉凤、王威、崔桂娟办理过,给吕军布的汇款账号是同一个。通过银行汇款的对手信息能查到。 8、证人吕某证实,只知道其父亲吕军布从事传媒类的事,具体干什么工作我不知道,工作地点在北京市广渠门附近,偶尔出差,我母亲无业,一家四口在一起生活。 9、吕军布农业银行卡及部分取款业务凭证,2011年1月1日到2015年12月31日的明细。显示自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5月9日从扶余农行汇入23笔,共计42.5万元。并且有从2012年11月7日至2013年5月9日之间汇款凭证佐证汇款给吕军布的事实。 10、归案情况说明,杭州铁路公安处义乌站派出所民警贾仕富、叶岑孝在高铁时站口执勤时,发现一名男子疑似网上在逃人员,后对其进行盘问检查,查明身份后发现确是网上在逃人员吕军布,将其带回所部做进一步调查。吕军布于2017年6月因诈骗案正被吉林省扶余市公安局通缉。 11、武邑县公安局武邑镇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记载了吕军布出生日期及该人在辖区无前科。 12、义乌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明吕军布因涉嫌诈骗案于2017年7月31日被义乌铁路派出所关押至义乌看守所,2017年8月2日7时,由扶余市公安局带离出所。 13、办案说明,经座谈大庆市委宣传部、国土资源局、拆迁办等部门未接待过吕军布等人的调查采访并拒绝出证。 14、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宣传手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关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违法征地暴力强拆情况反映;健康导报情况反映,把大庆市发生土地款被截留“拆一补一”政策被隐瞒;被告人将大庆市政府征地拆迁应接受媒体监督一文在凤凰网河北高端房产楼市资讯一栏内发表,上述证据材料,用以说明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村改造拆迁补偿的办法、依据以及吕军布对大庆市富强村拆迁行为进行反映、报导。 15、吕军布与宋某之间的短信记录,证明二人有联系,聊天记录体现二人钱账未结清。 16、吕军布转帐宋了绍3万元的复印件。证明还款3万元的事实。 综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吕军布辩护人对书证吕军布银行卡交易清单及凭证,提出不是诈骗资金是服务费,吕军布辩解我是要钱了,但其他人汇款没有委托关系不认可;对办案说明,证实吕军布没到过相关部门,吕军布及辩护人不认可;对被害人宋某的证言,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提出异议,认为其证实有矛盾和不真实之处,吕军布与宋某见面是在北京,是魏光朗介绍的吕军布身份,吕军布辩护人提出宋某的报案材料中没涉及吕军布,说明吕军布在新闻上做了工作,他们之间已经达成协议,宋某前期不认为是诈骗,认可吕军布的工作;对王某3的证言,吕军布有异议,认为陈述不对,没跟他们任何人来过大庆,发视频的事我不知道,吕军布辩护人认为王某3证言不真实;对王某1证实的给吕军布拿了5万元,吕军布认为不属实,吕军布辩护人认为王某1笔录可以看出王某1和吕军布没有研究,吕军布不认可王某1去大庆,但是证明吕军布办事了;对证人王某2证实一起去大庆吕军布不认可;吕军布对自己侦查阶段供述的小孩用钱的事是不属实的,辩护人提出应以吕军布当庭供述为准。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能够认定,吕军布以帮忙办理拆迁事宜接受被害人钱款46.5万元,后给被害人宋某返还3.5万元的事实成立。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军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方法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军布与王某1、王某2构成共同诈骗的问题,经查,吕军布并非王某1、王某2介绍给吕绍纯,而是在魏光朗饭局与宋某、王某1、王某2等人相识。之后,吕军布与宋某了解情况,看了宋某提交的资料,宋某讲了诉求,吕军布明确了宋某的想法,吕军布后来向宋某提出不让王某1、王某2掺和的请求,王某1、王某2后来没再参与,吕军布与宋某之间打款的事,王某1、王某2并不知情,吕军布与宋某亦未告知王某1、王某2,吕军布也未用此款与王某1、王某2一同消费享用,同时没有证据证明吕军布、王某1、王某2事先预谋。虽然有王某1、王某2与吕军布去大庆的事实,二人在吕军布办理拆迁一事过程中,其参与度不大,并且又未形成合意,当庭王某1、王某2、吕军布三人均不承认是共同犯罪,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1、王某2、吕军布三人在给宋某办事收取宋的钱款问题上达成共识,形成共同的意思联络,所以吕军布与王某1、王某2之间不成立共同犯罪。对于王某1供述把宋某打过来的钱给了吕军布,其说法没有证据证明,且吕军布不认可,故该情节无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王某1、王某2、吕军布共同犯罪的证据不充分,对此不予支持。对吕军布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是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军布诈骗46.5万元的事实,经查,自2012年9月24日至2013年5月9日间,宋某给吕军布汇款23笔,合计42.5万元,有银行汇款记录及凭证予以证明,给吕军布现金4万元,有宋某及王某3证实,对此吕军布在侦查阶段亦不否认。对于宋某在9月份吕军布来扶余给其现金3万元及后来给付的1万元,是宋某自愿给付,对此不应认定在诈骗犯罪数额中。案发前,吕军布已返还3.5万元,对此吕军布与宋某无争议,故对3.5万元应扣除,吕军布犯罪数额应为39万元。 对于吕军布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的问题。经查,王某3因对给付的拆迁补偿款数额不满未接受补偿,对此,王某3的表兄宋某向请托人说的非常明确就是要1600万元的拆迁补偿费,多要出部分归办事人。吕军布明知被害人找人托关系是为了得到16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而吕军布自己作为一个报刊主编,不具有办理此事的职能便利,又不确定能实现被害人的诉求情况下,意在借助媒体、网络及关系,企求实现被害人利益,从中自己获益。吕军布的身份及其就大庆富强村强拆所发表的言论、稿件,也使得宋某认为吕军布有能力办理此事,为此,宋某便不断地满足吕军布钱款的需要,先后23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吕军布转款42.5万元。吕军布则通过与宋某的接触,了解掌握了宋某急于得到补偿款的心理,以到相关部门及网上发文并以信函的形式反映大庆拆迁违法,并以找报社领导、找中纪委人帮忙,蒙骗了宋某,诱使宋某支付了40多万元。因拆迁补偿事情没有进展,宋某提出让吕军布返钱,对此,也说明宋某对支付的钱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是不认可的。吕军布拒绝返还,也证明了吕军布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动机。综上,能够认定吕军布利用了自己媒体人的身份,以办事用钱的假象,骗取了宋某的信任,掩盖其获取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致被害人钱某损失巨大,其行为具备了诈骗罪的要件,故对吕军布及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 对于其辩护人提出吕军布做了大量的工作,是其应得的报酬,经查,吕军布与宋某并未有约定服务费,吕军布本人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没有提出服务费、报酬的说法,也不符合客观事实,仅仅几篇稿件,到了几个部门,就支付40余万元的报酬,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不相匹配,与被害人的阅历和认知不符。故对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结合本案情节及考虑造成的损失后果未能挽回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被告人吕军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3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因本案先期羁押3日已折抵刑期。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违法所得39万元,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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