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2 点击: 次 来源:@河南交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俗话说“吃一堑,长一智”,可就有个别驾驶人不仅不汲取教训,还二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太康县交警大队六中队民警当场查获。
2021年6月22日22时11分,周口太康县公安交警大队六中队中队长祁飞带领民警张帅旗等人在张集乡开展酒驾专项整治行动时,驾驶员赫某军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的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7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民警通过调查时发现,驾驶员赫某军曾于2018年10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市中队查处过,本次酒后驾驶属二次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太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赫某军二次酒驾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面对违法事实和处罚结果,赫某军后悔不已。
太康交警提醒:“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广大驾驶员朋友们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 (来源:@河南交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