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4 点击: 次 来源:生态环境台 作者:李海波 - 小 + 大
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环保再次被罚,一年余达5次环保违法 生态环境台讯(撰稿人 李海波)据陕西府谷县政府网站1月6日发布的公告,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12月23日因为二次环境违法被处罚。至此,从2019年8月1日被环境处罚一年多时间里,该公司已经被处罚5次! 陕K府谷环罚〔2020〕98号《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工业场地清扫不及时,扬尘污染明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4号)告知融茂煤业公司陈述申辩权;于2020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府环听告字〔2020〕154号告知融茂煤业公司听证申请权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三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废气的,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融茂煤业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当天的陕K府谷环罚〔2020〕99号《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该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融茂煤业公司洗煤厂外北侧场地堆存大量煤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局于2020年12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府环罚告字〔2020〕155号)告知其陈述申辩权,融茂煤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类第二项“当事人属于初犯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融茂煤业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大写)叁万元整。 而在2019年8月1日下达的府环罚〔2019〕118号《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7月3日对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融茂煤业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工业场地内大量原煤、煤泥、煤矸石露天堆存,未采取防扬撒措施。据此该局决定对融茂煤业公司处以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2020年3月27日,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下达府环罚〔2020〕13号《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里,2019年3月11日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对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车辆未采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道路扬尘污染。据此该局决定对融茂煤业公司处以罚款(大写)贰万元整。 2020年8月17日,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下达的府环罚〔2020〕13号《府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府谷县环境保护局于2020年8月5日对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公司洗煤厂外北侧堆存大量煤泥、矸石,未采取“三防”措施。由此府谷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罚款(大写)伍万元整。 据了解,府谷县融茂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乡李家石畔村,法定代表人为辛平小。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焦粉、矿山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