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9-01 点击: 次 来源:法治之窗网 作者:晏美芳 - 小 + 大
举报人:晏美芳,女,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菜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电话15978993385。 举报人:杨晓华,女,身份证512301196102090986,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菜场5组75号,党员,组员代表。电话15023513256。 举报人:肖跃华,女,身份证512301194411280960,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菜场5组54号,党员。电话15826206713。 举报人:彭晓英,女,身份证512301197009240964,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菜场5组86号,组员代表。电话18723802931。 举报人:张娅,女,身份证513525197304254966,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菜场7组17号,组员代表。电话15213688591。 举报人:田英,女,身份证522228198308234223,家住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菜场5组53号。电话15803619632。 被举报告人:种及灵,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区长。 被举报人:王勇,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 被举报人:卢庆波,重庆市达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简称:复垦义务人)。 被举报人:郑明全,党员,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主任。 被举报人:赵勇,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原主任。 被举报人:周世明,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纪工委书记。 被举报人:曾宪平,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政法委员会书记。 被举报人:樊浩,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江东街道派出所所长。 被举报人:游德明,党员,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原组长。 被举报人:薛维云,党员,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5组组长。 举报请求: 1.请求追究被举报人直接责任; 2.责令被举报人(复垦义务人)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复垦项目竣工后,由复垦义务人书面申报区国土局牵头组织区农业等10个部门验收,合格的报市国土房管局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3.责令被举报人薛维云清退未被临时用地却领取青苗费等补偿款226449.58元; 4.责令被举报人游德明清退多领取的地力下降费74171.5元; 事实及理由: 涪丰石高速公路临时占用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5、7、8组土地面积237.76亩(7组未利用面积25亩),复垦义务人对土地进行了复垦,复垦项目所谓竣工,复垦义务人未书面申报区国土局牵头组织区农业等10个部门验收,又未报市国土房管局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也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交地备忘录》,却谎称到上面领取工程款,与5、7、8组其中5组、居委会签订一式五份《协议书》,视为“复垦工程全部完成”。因土地复垦不合格,导致农户无法复耕,江东街道办事处一直坚持土地流转,至事件被自媒体曝光,并向区长信箱反映后,才责成区纪委到现场召开临时用地户处理动员大会。方案是:⑴划地到户复耕;⑵荒芜补偿3年,600元/亩;⑶土地整治费一次性补助1200元/亩。临时用地户强烈要求严格执行《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没有错,办事处不应动用辖区派出所等部门强行划地,不应对阻止划地者进行拘留。具体如下: 1.被举报人种及灵从2016年7月26日担任重庆市涪陵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以来,菜场居委监督主任晏美芳等人,就该居委5、7、8组临时用地复垦不合格等问题,向该区长信箱反映4次,第1-3次回复称“复垦到位”,实际上,土地复垦项目未竣工验收(集体经济组织、区国土局、区国家建设统一征地办、市国土房管局录音),第4次向区长信箱反映时间是2018年4月14日,21个工作日于2018年5月14日到期,但至今三个多月时间未收到回复。 2.被举报人王勇在2014年3月27日被任命为重庆市涪陵区国土资源局局长、党组书记至2017年3月。对举报人彭晓英等人作出2014年12月22日回复,称施工队已实施了临时用地复垦,并将复垦后的土地移交给集体经济组织。但实际未申报区国土局牵头组织验收。 3.被举报人卢庆波,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根据《涪国土发【2012】172号》之规定:“土地复垦前应对拟损毁的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的土地复垦。”不应将未经区国土局牵头组织农业等10个部门验收、未报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的复垦土地,交与集体经济组织菜场居委5组、见证方该居委签订所谓“协议书”,却视为5、7、8组土地“复垦全部到位。” 4.被举报人:郑明全,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主任。根据《涪国土发【2012】172号》之规定:“临时用地复垦土地移交,指的是临时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由我局牵头组织区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工作办公室、业主单位、施工单位、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参加,由临时用地复垦义务人将复垦后的土地移交集体经济组织,并签订《交地备忘录》。”郑明全作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未见市国土房管局出具的《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垦义务人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交地备忘录》,不应在所谓“协议书”见证方处签名认可。 5.被举报人赵勇,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办事处原主任,现任该江东街道党工委书记。临时用地复垦工程项目款,由该街道办事处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指挥部全部领取,应监督复垦义务人对土地进行复垦直至合格为止。不应作出《江东街道信访初字【2017】02号》处理意见:“该地块施工单位已复垦交给农业社……”不应动用辖区派出所民警对未验收的复垦土地强行划分到户,不应对阻止划分土地的组员进行拘留。 6.被举报人周世明,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纪工委书记。举报人菜场居委监督主任晏美芳等人多次请求该纪工委调查菜场居委5组组长薛维云、7组组长游德明经济问题,周世明坚称不属于纪委工作范围。直至事件被自媒体曝光,并向区纪委书面反映后,才转函至街道纪工委,查出了被举报人游德明经济问题,清退38053.7元,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五组组长薛维云家未被临时用地,明细表却有面积23.013亩,领取青苗费等补偿款226449.58元,至今未查处。 7.被举报人曾宪平,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工作委员会委员、政法委员会书记。在划分未验收复垦土地过程中,举报人组员代表彭晓英、组员田英,请求执行《涪国土发【2012】172号》文件,曾宪平不应称文件过去了就过去了,叫各自到法院去告,不应指使现场民警把阻止划地者都抓走。 8.被举报人樊浩,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江东街道派出所所长。在动用民警同街道办事处等部门领导干部到现场强行划地之前,应了解被临时用地户阻止划地原因。 9.被举报人游德明,党员,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7组原组长。2014年9月3日,一张取款单,有纪工委书记周世明、财务中心主任另迎春、组长游德明签名,以子虚乌有的组员代表刘国志、盛长远、代普中、蒋天会签名后,将“高速公路临时用地地力下降费233000元”领取,一直拒绝公示支出。游德明辩称是地力下降费,参与计算人员代普中说:上报面积田60亩×4500元/亩+土24.781亩×1500元/亩=307171.5元-233000元=74171.5元。也就是说,还有74171.5元不知去向。 10.被举报人薛维云,党员,重庆市涪陵区江东街道菜场社区居民委员会5组组长。薛维云家未被临时用地,明细表上却有面积23.013亩,领取青苗费等补偿款226449.58元。薛维云辩称是该组组员罗志华、王兴义、陈小林、陈永禄、陈永文、冯平等人没有农商行卡或外出,其本人代领取后再发给相关组员。事实上,罗志华等六位组员,明细表上有面积、有金额、有账户,就不存在代领取。 综上所述:请求追究被举报人直接责任;责令被举报人对临时用地进行复垦直至验收合格后,将合格的土地移交集体经济组织划分到户复耕;责令被举报人薛维云清退未被临时用地却领取青苗费等补偿款226449.58元;责令被举报人游德明清退多领取的地力下降费7417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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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明:举报材料由举报人菜场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晏美芳、组员代表杨晓华、彭晓英、张娅、组员肖跃华、田英授权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