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3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李堂平 - 小 + 大
2月10日下午一点多,法讯网发布了《湖南邵东市富商杨宗昌强占耕地葬母还棒打村民为啥无人管》,之后邵东市公安局水井头派出所赵所长亲自到受害者徐康家里,将“受案回执”交到徐康手里,由其签收。并表示在2月12日调解,杨宗昌兄弟会到场。 对此受案回执,笔者有四点不解:一是明明是徐康报的警,怎么成了“匿名”呢?二是“联系人、联系方式”怎么是空白?怎么没有办案民警姓名、电话及警号呢?三是徐康是1月20日报的警,该回执时间是1月23日,怎么是2月10日才送达呢?徐康几次到派出所索要不是答复说没有、时效是一个月吗?第四是笔者登陆湖南阳光警务公众号查询案件办理情况,发现没有查询编码,无法查询。 在投诉栏里显示:报案后72小时没有收到查询编码可以投诉。为什么徐康报案后20多天了现在还没有查询编码呢? 2月12日上午,徐康等人到场参加调解,对方只有杨宗昌哥哥杨双喜和堂兄杨柏桂到场,对此,派出所方面解释是电话杨宗昌了他没来。 调解中,对方承认地是徐康的,没在之前买的之列。徐康是杨双喜打的,不是杨宗昌打的。打人他们赔偿500元,占地他们给3000元。对此徐康没有同意,他还是要求对方迁坟,他不卖地,卖地是非法的。 徐康告诉笔者,他在今天再次到邵东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材料,对方在正月二十七(2月17日)要围土建坟,如果出现强行占地,他们将尽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三峡移民也会到场看看移民们的土地是否在当地被强占而无奈的现象。(李堂平) 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土地能私自买卖吗 土地不能私自买卖。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个人对土地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具备所有权,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私下进行买卖交易会被收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