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15 点击: 次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 小 + 大
记者:伯丰 蔡长伟曾经是全国唯一的“硕士村官”霍清廉,在郑州市上街区经营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的过程中,遭到上街区政府、区经贸委的不公正待遇,他在经过 4 年多的艰难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只好 2006 年 8 月 2 日,将区政府及区经贸委告上了法庭。而这次“民告官”的官司打的究竟怎么样?记者就此做了深入了解。 企业该属于谁 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是在原郑州市水泥厂改制、注销过程中获取企业所有者资格的,一系列文件、协议、法院判决书都充分证明这一不争之事实: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在原郑州市水泥厂改制、注销过程中依法、按程序接收了原郑州市水泥厂资产,成为企业的所有者。可是在经营一年多后,(经贸委文件语,霍清廉说“从 1999 年 5 月至 2001 年 8 月,是两年多),上街区政府却用 [[2001]]59 号“会议纪要”形成,责成经贸委恢复已经注销了的原郑州市水泥厂。 2001 年 9 月经贸委按照政府意思,出台了批准成立新郑州水泥厂文件,这样一来,原本属于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收的原郑州市水泥厂的场地、资产的一系列政府文件、协议法院判决书等成为一纸空文。因此,他在诉状中请求依法撤消区政府的“会议纪要”和区经贸委作出的批准文件。上街区经贸委在答辩状上则称“作为集体企业的主管机关,协调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审批等事项。原郑州市水泥厂系集体企业,有职工 300 多人,因郑州市水泥厂经营不善,处于停机状态被注销。为了盘活企业,稳定社会,所以才决定申办成立新郑州市水泥厂的。” 显然,在经贸委答辩状中,对他们在原郑州市水泥厂改制、注销过程中的一切行为都之字不提,更无视智诚水泥有限公司在接收原郑州市水泥厂后所做的辛勤努力和郑州市中级法院判决书中对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收原郑州市水泥厂这一事的的认定。 霍清廉说:“我取得所有权资格的协议上有上街区经贸委盖章,有一系列红头文件,可经贸委凭什么终止‘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收原郑州市水泥厂这一事实'?还有上街区经贸委用我公司已经接收且经营了一年多的资产注册,成立新郑州市水泥厂;可是新成立的郑州市水泥厂在没有生产、没有经营的情况下,却宣告破产,这是盘活企业吗?稳定社会吗?这恰恰是把数百名工人的饭碗彻底砸碎了。” 上街区法院的判决书上则说:“经法庭查明, 1999 年 12 月 7 日,郑州市水泥厂向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提出注销申请,申请注销的理由是兼并。原郑州市水泥厂人员、设备、设施、物资、土地、厂名、生产许可证、商标使用、,原来职工工资、统筹金、债权由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收;债务由郑州市智诚集团公司负责。 1999 年 12 月 9 日,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街分局作出企注字 99-15 号企业注销登记通知书,郑州市水泥厂(注册号 17027105 )已经过核准,予以注销。”由此看来,企业法人该属于谁,当无疑问。然而—— 谁在违法操作 “我来上街是带着资金和一腔干事创业的热血来的,我的企业所有者资格也是符合法律程序取得的 。上街区这样对待一个外来投资者令人痛心—————”在记者采访中,当着上街区政府说这话的霍清廉声音凄凉满脸悲怆。上街区有关领导对驱逐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的理由是:“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接收设备、土地等资产后,未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备登记,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转让登记。”对此,霍清廉说:“上街区这么说,上街区法院也这么判。殊不知,早在 2000 年是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 [[2000]] 郑经初字民事 385 号判决书上这样判决:一、被告智诚集团公司,被告智诚水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所欠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贷款本金 300 万,及利息 2072679.98 万元,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不足部分,用水泥公司接收水泥厂的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偿还。二、案件受理费 35373 元由被告智诚集团公司或智诚水泥公司承担。同是一个企业,同是法院,怎么竟有这么不同的认定,不同的判决——尽义务时我是所有者,享受权利时我又不是所有者了,令人费解。还有接收设备,确实没有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拿到土地使用证,也没有土地局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我们实实在在投资,进驻经营都是事实。当时也没有谁要我们办理办理这些手续呀!退一步说,就算我们做的不够,也是企业与工商局和土地局之间的事情。用的着政府和经贸委亲自派人驱逐我们吗?”上街区经贸委还称:“ 2000 年 12 月 20 日郑州市水泥厂 8 名职工代表,向上街区提出情况反映,说‘现水泥厂停产,职工工资拖欠,请求经贸委出面,重新注册成立郑州市水泥厂,以保证正常生活'。”对此,霍清廉说:“在我们公司经营期间,工资一分不欠,至于职工反映情况的时间和事实的真实与否,咱 2 存疑。即便真的职工如此反映,经贸委也应让职工依据劳动合同,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正当权益。因为企业的几百名职工均于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再说,原郑州市水泥厂就是因经营不善,工人工资开不下,才实行改制,予以注销的。重新恢复水泥厂,这是上街区侵占我们企业的一步棋,与保证职工正常生活关联不大,这已被后来的实践所证明。” 诉讼之路还有多长 “打官司难,‘民告官'的官司更难。此案耗了两年多时间,还是在新闻媒体的敦促下,才勉强准予立案。然而,审理的结果还是把行政官司的皮球踢向了民事……”霍清廉的法律顾问王科敏如是说。的却,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6 )上行初字第六号,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 100 元由原告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承担。” 理由是:“原告郑州市智诚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经营,但其接受资产后未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原告未能提供兼并协议已经履行的证据,原告称其企业所有人理由不能成立。原告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其与郑州智诚集团公司,郑州市水泥厂的合同纠纷。”对此判决,霍清廉的法律顾问不解的说:“既然认定智诚水泥有限公司进行了经营,就因没有办理转移手续而取消法人资格,恐怕难以自圆其说。而要智诚水泥有限公司去打民事合同纠纷官司,更是不能接受,因为侵占企业的是上街区政府和上街区经贸委,要我们舍本逐末,实有误导之嫌。” 目前,这一“民告官”的官司,已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霍清廉为要个说法,讨个公道,奔波了将近 6 年,可谓旷日持久,今后的诉讼之路究竟还有多长,实在还是未知数。 摘自:信息早报中原视点周刊2007年6月11日第3271期第三版. |
上一篇:郑州水泥厂改制一波三折
下一篇:一起“民告官”官司的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