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1-28 点击: 次 来源:一点资讯 作者:南国今报 - 小 + 大
50岁的朱女士不满曹某工作中对其有不当的亲密行为,在一家旅店内,曹某和朱女士发生性关系后,朱女士和闺蜜以此要挟曹某索要5万元,对方没给钱两人竟然报警称朱女士被强奸。事后,两人向曹某赔礼道歉取得谅解,而一对闺蜜因敲诈勒索锒铛入狱。 女子报警称遭强奸 1969年出生的朱女士和1968年出生的赵女士均为辽阳人,2018年末至2019年初,两人在长兴岛一处工地食堂打工时与曹某相识。 在工作期间,曹某对朱女士有不当的亲密行为,致使朱女士心怀不满。 2019年3月14日,朱女士和赵女士在从辽阳乘车到长兴岛途中,商量如果曹某再对二人有亲密行为,就讹诈曹某钱财。 当晚朱女士、赵女士入住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旅店。当日23时至次日5时许,曹某在朱女士、赵女士所住的旅店房间内过夜,朱女士和赵女士暗中互发微信告知状况,期间曹某与朱女士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赔礼道歉获谅解 1 2019年3月15日早上 朱女士以曹某与其发生性关系被赵女士发现,丢脸为由,阻止曹某离开。赵女士对二人进行调解,提出让曹某拿钱解决此问题,并暗中用手机进行录像。朱女士以被曹某强奸而欲报警相要挟,向曹某索要5万元,曹某没给,当日中午,朱女士在赵女士陪同下报警称被曹某强奸。 2 2019年4月16日 在民警主持下,赵女士、朱女士的家属向曹某赔礼道歉,曹某对两人的行为表示谅解。 3 2019年8月14日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犯敲诈勒索罪对赵女士、朱女士提起公诉。 一对闺蜜均获刑一年 法院审理认为: 朱、赵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朱女士被强奸为名,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以刑罚处罚。 二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处罚,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朱女士、赵女士犯敲诈勒索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五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