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10-10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莫明 - 小 + 大
重庆丰都一村民小组长疑侵占集体近300万巨款 法讯网联动记者 莫明 “按《林地占用补偿协议》约定,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自2013年初开始占用我们太运村三组林地,第一年支付集体林地占用补偿款280.112万元,及以后每年再按此基数增加的10%共计约400余万元,可能被组长毛平个人侵占或长期挪用了。”2019年9月下旬,此事震惊了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三组全体村民,大家为此曾多方奔走投诉,但至今没有相关部门出面调查或针对此事件明确表态。 案情:林地承包《协议》引发小组长打官司
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太运村三组村民发现如此巨额集体林地占用补偿款疑被组长毛平侵占或长期挪用,源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的一份《民事判决书》。
2019年9月10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0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显示:户籍地为重庆市丰都县高家镇水桶坝村3组的原告毛平,于2019年9月10日向涪陵区法院起诉丰都高家镇太运村3组,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毛平与太运村3组于2006年12月17日签订的《山林承包协议》有效。涪陵区法院当天立案后立即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活动。
(2019)渝010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载明:通过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据和质证后,认定的事实为:2006年12月17日,原告毛平(乙方)与被告太运村3组(甲方)签订《山林承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本组大坪集体山林一幅承包转卖给本组村民毛平,全山林大约面积为1250亩,林种 有树森杂柴、杂草原。四至界:东:原十村小平林界。西:高石公路。南:原十村白石岩;北:荷叶堡,小沟至岩洞子直下二队林边为界。外加集体荒山一幅:东:电站水沟为界;西:本组地边。南:大堰为界;北:宏海电站水沟为界。山林承包期限为三十年(即自2007年1月1日至2037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内所有木料、柴草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乙方经营权。本山林所有木料,杂柴折价为伍万元,荒山一幅折价贰仟伍佰元,共计伍万贰仟伍佰元。 法院审理认为,毛平与太运村三组于2006年12月17日签订的《山林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自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了十几年均无异议,故《山林承包合同》合法有效。 震惊:判决认定《协议》面积扩大千亩 “大家对组长起诉集体,为什么案件会由涪陵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都不知情。”太运村3组部分村民从丰都国土局获得涪陵区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后坚称。
据涪陵区法院审理认定并作为判决依据的《山林承包木料转卖协议》载明:全山林大约面积为250亩,林中有树木杂柴、杂草原。四至界:东:原十村小平林界;西:五所坟大沟。南:原十村白石岩;北:荷叶堡,小沟至岩洞子直下二队林边为界。外加集体荒山一幅::东:电站水沟为界;西:本组地边。南:大堰为界;北:宏海电站水沟为界。该《山林承包木料转卖协议》载明的承包期限、起止时间与涪陵区法院审理认定的完全一致。 “涪陵法院作出的判决依据的《山林承包合同》签订时间、承包期限及承包总金额完全与我们掌握的《山林承包木料转卖协议》内容一致。所令人震惊的是,涪陵法院竟然将《合同》面积扩大至1250亩,比原合同增加了1000亩面积。”太运村三组村民质疑本案称,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这个案子应该由丰都县人民法院管辖,不知为什么毛平舍近求远到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说,且涪陵区法院为什么会未经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违法受理并在立案当天审理、当天便适用普通程序作出判决,且出庭的本组负责人万建根本不是本组组长,而组长实质就是毛平本人。 “我曾在电话中质问万建凭什么以太运三组组长身份出庭参加毛平诉讼案件应诉,万建在电话中坚称是村干部派的,他本人也不情愿。”一位曾电话质询过万建的村民说。 蹊跷:近300万集体林地占用补偿巨款下落不明
“2013年1月起,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应向我们队每年支付280.112万元林地各项补偿费用,每年在约定缴纳的费用(注:以280.112万元为基数)基础上再增加10%的补偿费。到2019年,至少有400万元以上的巨额林地补偿款下落不明。”太运村三组村民质疑,组集体从未向村民公布这笔收入,大家更未分到过这笔款项,“这笔巨款疑被组长毛平私吞或者挪用了。” 根据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与我们队于2012年11月13日签订的《林地占用补偿协议》约定载明,重庆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因高速公路和铁路建设需要,继续使用乙方林地17.0800公顷,并支付280.112万元使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自2013年1月起,每年在约定缴纳的费用基础上再增加10%的补偿费。 太运村3组村民为证实该份《林地占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林地占用补偿费数额的真实性,到丰都林业局查询并获得一份由林业局发出的《限期缴纳林地补偿费通知书》。
2013年12月16日,丰都县林业局向重庆市绿岛源建材有限公司发出编号为“丰林限缴字【2013】第121601号”《限期缴纳林地补偿费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单位在2014年1月15日前足额缴纳太运灰岩矿开采项目占用征收丰都县太运村3组集体林地补偿费(人民币)合计:3081120.00元,并将缴纳的相关资料送我局备案。逾期不足额缴纳,按有关规定处理。”
“从丰都县林业局的《限期缴纳林地补偿费通知书》可以明确,这笔林地补偿巨款肯定是足额缴纳到组里了,但这笔巨款却从未公布或分发给村民。”太运村三组村民坚称,该巨款被企业缴纳到组里,但至今下落不明。“按照绿岛源公司与组里签订的《林地占用补偿协议》分析计算,到2019年止,至少有400万元以上组集体林地占用补偿疑可能被组长毛平私吞或挪用。” 疑问:本案尚存诸多疑问期盼待解 本案中,毛平被侵占或挪用巨额集体土地占用补偿款,毛平在收到企业补偿款后是否入账,为什么至今没有向本组集体或村民公开该款项去向及开支,是否另有隐情,村民们不得而知,怀疑被其侵占或挪用也就顺理成章了。 此外毛平为什么将本县法院管辖的案件舍近求远去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涪陵区人民法院为什么在立案当天便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并于当天做出(2019)渝0102民初7008号《民事判决书》?毛平为什么仅状告本组集体签订的《山林承包协议》,请求法院判决该协议有效?毛平在提起诉讼的同时,为什么不将企业补偿的巨额集体土地占用款去向或账务向本组村民公开?毛平将组集体林地承包后转包给企业开采矿石并给周边造成严重污染为什么没有对全组村民有个合理交待?诸多疑问,期待相关权威部门介入拍蝇调查,还真相于天下。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涪陵区人民法院在没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情况下,受理毛平起诉本组集体请求法院确认《山林承包协议》有效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当天作出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待法律监督机关启动监督程序予以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