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8-29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马丽 陈瑶 - 小 + 大
法讯网讯(通讯员 马丽 陈瑶)“车都卖给你一年多了,你怎么还不去办理登记?现在罚单都‘飞’到我家里来了!”法庭上,朱伟(化名)气愤地对张浩(化名)说。“我早把车卖给别人了,现在车子都被转卖四、五道了,我凭啥陪你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张浩反驳道。 2012年3月6日,家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的朱伟把自己的三轮摩托车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浩,二人签订了卖车协议,并口头协议由张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于是朱伟将所需资料交给张浩,“放心”让张浩去办。而张浩在两周之后就通过中介把车卖给了第三人,且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他认为该车既没有登记在自己名下,又没在自己手中,车子出现问题当然也与自己无关,就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直到2013年4月,一张违章停车的罚单寄到了朱伟家里,朱伟才得知张浩一直没有将该车过户。因担心车辆没有过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自己要承担赔偿责任,4月23日,朱伟将张浩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张浩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车辆的年审费用、保险费用和违法责任。法庭上张浩辩称:车子已经被转卖多次,也找不到现在的车主,既然现在车子不在自己手中,就不应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自2012年3月6日之后,车辆所产生的保险费、年审费、违法责任由被告张浩承担。被告张浩协助原告朱伟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所需费用双方平摊。 法官提醒:车辆买卖后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并妥善保管买卖合同,否则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朱伟已经将车卖给张浩并交付,车辆发生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赔偿风险就已转移至买受人张浩,该车是否转售不能作为张浩在本案中免除责任的理由。 |
上一篇:最高法: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消费者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仍可请求该企业履行房屋过户义务
下一篇:矫正期间不报到,缓刑依法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