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出台规定 出具虚假检验结果检验资格将被撤销 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 李凤虎 11月27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即日起,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下发《河南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工作规范(试行)》(下简称《规范》),明确车辆检测审结时限、检验机构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对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规范》明确规定了机动车检测审结时限要求,车辆检测中心后台远程接到小型车辆的相关审核信息,30分钟内必须审核完结,并将审核结果发给上传的检验机构,大中型客运车辆、重中型货运车辆、校车、危化品车辆及其他特种车辆应当在60分钟内审核完结,并将审核结果发给上传的检验机构。 《规范》指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快检验机构建设,吸引社会资本加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采集上传统一监管系统接入信息。未取得资质认定、设备未检定或校准合格的,不予接入统一监管系统,未接入统一监管系统的检验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业务。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月要组织一次以上的明查暗访或突击抽查,强化对违规收费、非法中介扰民等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监管和查处。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严禁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后台核查工作,对检验机构一个工作日内连续2次以上(含2次)重复上传同一车辆不合格车辆信息的,警方将启动调查程序,对认定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检验机构,将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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