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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还款障碍 让受害者违约 青岛一黑社会组织因“套路贷”判刑

时间:2019-09-05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借民间借贷之名,行“套路贷”之实。近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付某凯等15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强制猥亵罪一案。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就此采访了这起案件的办案检察官。

  刑满释放“重操旧业”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犯罪以及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办案检察官分析。这15名被告人中,大部分为“90后”,最小的出生于1999年。

  祸根肇始于数年前。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付某凯、付某鑫、韩某彬在高利放贷涉嫌犯诈骗罪被抓捕时,持刀捅刺三名公安人员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约在2015年夏季,他再次纠集韩某彬、付某鑫重操旧业,以这两被告人为骨干力量,成立俊豪鑫盛汽车租赁公司(以下简称“俊豪公司”,未注册)实施“套路贷”。后来,付某凯又在社会上继续吸纳社会闲散人员被告人杨某亮、房某旭、徐某飞等人加入其犯罪组织,在付某凯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取让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双份借款合同、虚假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等手段虚增债务,并通过砸门窗玻璃、非法拘禁等暴力、威胁手段及在墙上喷字、喇叭广播、送花圈等滋扰、纠缠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传授反审讯“经验”

  不准供述犯罪事实

  在违法放贷和追讨债务过程中,该犯罪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假借讨债之名,通过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逐步形成以即墨区田横镇及其周边乡镇为主要活动区域,以付某凯为组织、领导者,以杨某亮等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房某旭等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这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严格的“组织纪律”,被告人付某凯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经济控制。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听从其指挥,完成放贷、追讨任务、贡献大的组织成员予以重用,准许其在放贷资金中参股分红,对未能完成放贷、追讨任务指标的组织成员实施虐待、体罚,对未完成放贷任务的组织成员实施强制猥亵犯罪一起。规定若有组织成员被抓获不准供述其犯罪事实,威胁组织成员如实供述后将受到严厉报复,并向组织成员传授反审讯“经验”。付某凯还在犯罪过程中将被其敲诈的债务人也吸收为组织成员。

  在实施“套路贷”期间,该团伙使用的手段“套路”很深。

  例如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被告人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如赵某被敲诈勒索案,赵某向韩某坤借款,后又为王某泉担保借款,被告人付某凯等人以赵某到别的公司借款为由,肆意制造违约,让赵某签订了30000元虚假合同、空白合同。

  再比如恶意垒高借款金额,通过“做扣”,谎称帮助借款人到别的投资公司借款用于还债,实际上这个“别的投资公司”是自己同案的,借款人不但没有还上债务,反而在被告人的欺骗手段下,签订了更高的虚假借款合同,需要偿还更高的债务。

  百余人受不法侵害

  受害者并非仅借款人

  以付某凯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中,通过打砸门窗玻璃、喇叭广播、喷油漆字、非法拘禁、诈骗、虚假诉讼等暴力、软暴力行为,不仅对被害人的心理形成强制,侵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还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在相关区域造成严重影响。影响区域除较集中的田横镇及周边相关乡镇、街道外,还涉及外围多个乡镇、街道,并延伸至青岛市城阳区、莱西市。

  据统计,共计21个乡镇、街道,60余个村庄的100余名群众遭受该犯罪组织的不法侵害。有的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其迫害有家不敢回,有工不能做,有的被害人被迫离婚,妻离子散。徐某、纪某遭到多次打砸后,被迫搬到外地居住;赵某四处躲债,在公安机关向其联系取证时,一直以为是付某凯等人伪装成公安民警索债;被害人范某妻子,国某妻子,宋某妻子均因被害人向付某凯借钱后,其丈人家被打砸,不堪滋扰而被迫离婚。

  村民李某因未及时偿还付某凯借款,付某凯等人将邻居宫某、矫某家的玻璃砸毁,墙面喷油漆字,以达到对李某家施压还款的目的。宫某无奈用木板将后窗封上,并在木板上写着“宫某家”,以示不要殃及无辜。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崔岩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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