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8月13日,湖南证监局披露对湖南瑞启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启汇资产”)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在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中,湖南证监局发现瑞启汇资产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基金产品“瑞启汇-于轶稳赢一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于轶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瑞启汇道进一号私募投资基金”“泽坤天辰稳健1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泽坤基金”)和“瑞启汇-珠穆朗玛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珠穆朗玛基金”)仅有评级结果,无具体评级过程,未综合考虑流动性、到期时限、杠杆情况、投资范围等10项一般因素,未特别考虑本金损失可能性、流动变现能力等高风险因素。 二、未将“珠穆朗玛基金”的投资者划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未根据该产品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对适合其购买的产品作出判断;未根据普通投资者收入来源、资产状况等因素,对“泽坤基金”投资者叶某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进行细化分类。 三、未由基金产品“道恩稳健1号证券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并承诺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未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四、公司适当性管理制度未对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与适当性匹配制定具体的依据和方法;未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以及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控制度;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五、在向普通投资者进行适当性办法相关规定的告知和警示时,未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六、未妥善保存私募投资基金投资决策、交易等方面的记录及相关信息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和《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