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7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8月13日,江苏证监局披露对南京三信防务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江苏证监局对三信防务进行核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履行内部程序并及时披露 申请挂牌期间,三信防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魏可红近亲属控制的河北三信金属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三信”)违规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13,300万元。公司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上述担保事项。2016年至2017年,在挂牌后为河北三信违规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34,509.72万元。公司对上述担保均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公司法》第十六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二、涉及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三信防务因上述担保被相关债权人提起诉讼,2017年,累计涉案金额12,881.15万元,占2016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1,251.77万元)的114.48%。2018年,累计涉案金额33,828.24万元。对上述重大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三信防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魏可红作为挂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认定魏可红为不适当人选,在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决定书作出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