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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逆行打人肇事逃逸 杭州90后司机最终被记51分

时间:2019-07-19    点击: 次    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开车遇交通事故,作为驾驶员都知道应报警并等待交警来处理。可最近就有一位驾驶员,酒驾逆行撞车后,非但没报警处理,还对受害人动了手并驾车逃逸。最终,该驾驶员因交通肇事逃逸被萧山交警查获,绳之以法!

  酒驾逆行出事故

  动手打人后逃逸

  6月4日凌晨3时35分许,萧山公安交警大队湘湖执勤中队接到110指令,在萧山103省道蜀惠路路口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轿车撞了二轮摩托车后逃逸。

  接警后,中队事故值班民警叶建强迅速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发现,被撞的是一辆正常行驶的二轮摩托车,摩托车上货物散落一地,所幸摩托车驾驶人没有受伤。

  据被撞的摩托车驾驶员讲述,撞他的是一辆无牌白色小型轿车。小轿车在逆行撞到他后,便逃离了现场,没多久肇事司机又折回现场对其动了手,随后掉头再次逃离了现场。

  在现场肇事车辆撞后遗留的支离碎片中,叶建强发现了些许蛛丝马迹,最终确认肇事逃逸车辆应该为一辆白色无牌奥迪轿车。

  监控还原事发现场

  这个事故虽损失不大,但肇事司机撞了车后公然驾车逃离现场还动手打受害人,如此嚣张气焰,不能坐视不理。交警湘湖执勤中队迅速成立破案小组,开展侦破工作。

  通过对路口监控的查看,还原了整个事故过程:

  一辆白色轿车沿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蜀惠路路口时,逆向飞快地与一辆由南向北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上货物散落一地。白色轿车被撞后径直驶离了现场,左前灯也被撞坏。

  约三分钟后该车又返回现场,车上一男子在下车后便开始用脚踢摩托车驾驶员,之后白色轿车再一次驶离现场。

  现场虽有监控设施,但因该车未悬挂号牌,侦破工作一时陷入僵局。主办民警叶建强通过查看事发周边监控,不断的循线追踪,最终于当日中午12时许在萧山临浦镇柏山陈村农贸市场附近的一修车店门口查获肇事的嫌疑车辆,但现场肇事嫌疑人却仍未见踪迹。

  叶建强通过周边不断的走访调查,最终肇事嫌疑人迫于压力于下午14时到萧山交警湘湖执勤中队投案自首。

  记51分+罚款5400元+拘留10日

  经调查,肇事司机叫朱某,26岁,湖北人。

  据朱某交待,前一天晚饭过后,他开车载着朋友一起到杭州西湖边游玩。

  凌晨时分,在返回萧山途中因肚子饿,便找了一家小饭店吃夜宵。期间,喝了半斤左右的啤酒。

  夜宵过后,驾车行经103省道蜀惠路路口时,与一辆相对方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

  当时,朱某觉得摩托车没有摔倒就直接驶离了现场。

  在开出一段距离后,发现自己的左侧反光镜不见了,便又返回现场寻找。

  在见到摩托车驾驶员后,因一时气愤便踢了对方几脚,随后才又驶离了现场。

  虽然朱某投案自首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0,但是交警调查所得的多项证据均可证明朱某酒后驾车的事实。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7条第5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驾驶人不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拒绝或者躲避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检测,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承担与此相应的责任。因此,最终朱某被认定为酒驾。

  同时,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朱某的机动车临时号牌还存在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

  6月25日,朱某因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使用其他车辆号牌、逆行行驶这五项违法行为,被交警部门合并处罚,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4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记51分。同时,朱某打人的情况也被移交派出所处理。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驾驶证将被扣留,驾驶人需参加满分学习培训,参加科目一理论考试合格后,清除记分发还驾驶证。

  而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除了参加科目一的理论考,还需要参加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也就是说,朱某除了参加满分学习培训外,还需参加科目一、科目三的考试,合格后驾驶证分数才会清除,驾驶证才可以发还给他。

  交警部门在此提醒,生命只有一次,切勿酒后驾驶,同时要控制自己的情绪。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事故逃逸的,将承担法律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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