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5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李堂平 - 小 + 大
涿州法院,按央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底该怎样计算 撰稿人 李堂平 中铁十八局第一分公司欠工程款被判支付本息 2012年10月2日,江苏新沂市胡祥付在任职经理的表弟杨建科帮助下与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撒多电站项目经理部签订《工费施工劳务协议》,约定工期自2012年10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胡祥付的施工队在2013年9月份完成全部工程劳务,之后胡祥付找项目部经理杨建科结算。杨建科给胡祥付一张《胡祥付工程队工程款对账单》,项目部经理杨建科和财务部长郭锐华两人在上面签名确认,撒多电站项目经理部也盖财务专用章确认。对账单写明:胡祥付工程队工程价款已全部结算完毕,截止2014年2月18日尚剩余陆拾陆万元(¥:660000. 00)工程款未付。2013年11月份,胡祥付再次承包固滴电站部分劳务工程。该劳务工程未完工,项目部经理杨建科要求胡祥付退场,并承诺给胡结清全部工程款。 2016年11月下旬胡祥付退场,但是杨建科没有履行承诺。胡祥付每年都多次找杨建科要求支付欠撒多电站工程款66万元,并要求结算固滴电站劳务工程款。但是杨建科一拖再拖,于是胡祥付一纸诉状将中铁十八局一公司告到涿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660000元及利息损失264000元,总计924000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该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 但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此进行了反诉,辩称原告的债权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截止到目前,被告已还清原告欠款。2014 年2月18日双方对账后,被告陆续还款15万元,并在固滴项目中将剩余欠款全部还清。扣除拨付给原告固滴项目工程款(包括代付民工工资、原告借款及工程拨款等)后,原告尚欠我公司3164466元(详见反诉请求)。 十八局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劳务款项3164466元及利息; 2、反诉费由反诉被告承担。【可笑的是十八局公司在庭审中对这3164466元却又指证为1924457.5元。】 2018年6月19日,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胡祥付的诉讼请求。2、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13040 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反诉费1605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胡祥付不服该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确认本案审判程序违法,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劳务工程款人民币660000元及利息损失264000元,共计人民币924000元。2、一审、 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该院于2018年8月26日立案。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8)冀06民终5500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中依据双方确认的《胡祥付工程队工程款对账单》,请求由被上诉人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应予支持。故原审法院对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后作出处理不当,本院予以改正。判决如下:1.维持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 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2.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 民初2601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胡样付的诉讼请求”;3.被上诉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给付上诉人胡祥付工程款66万元及利息(利息的给付: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法院同时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利息怎么计算才合理 央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均为年利率,计算方法分两种:定期计息:定期计息的贷款,规定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计息期为上季末月21日起至本季末月20日止。计算公式=计息积数×(贷款年利率÷360)。逐笔结息:逐笔结息即利随本清的结息方式。贷款利息=贷款金额×贷款天数×贷款年利率÷360。 胡祥付的金额是从2014年2月19日开始至2019年2月3日止, 经查询2014年的贷款利率是6.4%,那么按照此计算规定,那应该按照逐笔结息的方式计算:660000元×1811天×6.4%÷360 =212490.67元。胡祥付说即使这么算他也亏大了,因为该工程他民间借贷利息是月息3分,但法院的判决他得服从。 “本金是66万元,法院判决从2014年2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对方是2018年腊月29日(2019年2月3日)支付的本金。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是否按照2014年的年息6.4%计算5年,在减去半月的利息?”为此撰稿人咨询某银行行长,答复是也可以这么计算的。 但涿州市法院执行局的刘井存副局长却不知道是怎么计算这笔资金利息的!在胡祥付多次找他后他答复就是按照4.35%利率算,并表示算错了今后可以再次申请。于是在6月13日下午4点10许,该法院分二次汇给胡祥付119617元(69517元+5万元)。 对此,刘井存电话里对胡祥付说:十八局公司法务只承认给69617元,另外5万是刘努力争取才给的。 这是怎么算的?即使按照刘法官说的最低利率4.35%算也是近15万元啊!胡祥付多次电话刘井存副局长并短信他,但对方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失联了一般! 退一万步讲即使不统一按照2014年的6.4%贷款利率算,按照央行的每次调整利率分别计算也远远不止119617元的利息啊!从2014年至2019年,央行公布的1-5年贷款利率分别是:2014年11月21日起利率降为6%,2015年3月1日降为5.75%,2015年5月11日降为5.5%,2015年6月28日降为5.25%,2015年8月26日降为5.0%,2015年10月24日降为4.75%。 由此分别计算出胡祥付的66万元利息分别是:2014年2月19日至2014年11月21日共计276天按年利率6.4%计算为:32384元;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3月1日共计100天按年利率6%算共11000元;2015年3月2日至2015年5月11日共计71天按年利率5.75%算共7484.58元;2015年5月12日至2015年6月28日共计48天按年利率5.5%算共4840元;2015年6月29日2015年8月26日共59天按年利率5.25%算共5678.75元;2015年8月27日至2015年10月24日共59天按年利率5.0%共5408.3元;2015年10月25日至2019年2月3日共计1198天按年利率4.75%算共104325.83元 。如此算来胡祥付的66万元的共利息也应该是171121.49元。 而所有计算的金额,都没有计算保定中院判决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涿州法院执行局的刘井存法官等,期待你们能给出个合理的解释,保定法院的判决书明明白白的写着按照人行同期贷款利率算息,你们可不能失信于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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