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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通知:遇到这8种情况,可拒缴物业费!

时间:2019-07-10    点击: 次    来源:法讯网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如今的房价已经很令人崩溃了
  然而,有房的业主就很好过吗?
  那是你还没碰到让人糟心的物业啊!
我们收到的关于“物业”的爆料
比比皆是↓
比如小区汽车玻璃被砸
查监控时才发现小区摄像头就是摆设
比如小区路面、雨污管等配套损坏许久
物业迟迟不来修缮
比如保洁员将收来的垃圾堆楼道
等小区着火才发现物业根本没管理过
......
这回,最新法规来了,
今后某些物业不作为、乱作为有治了

    其中对《物业管理条例》作出部分修改,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删去的条文为第五十九条,新增关于物业费调整和小区公共部位广告等规定。
那么,
这次修改和废止的《物业管理条例》
哪些和我们的生活关系比较大?
以下8种情况
可以拒缴物业管理费
    1.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2.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3.对于物业公司要求缴纳供热、中央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缴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4.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7.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8.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以上情形的
我们可以理直气壮的不缴物业费,
要是有如下情况
物业或许还得给我们倒找钱呢!
遇到这种情况
物业可能还得给咱“倒找钱”
    新《条例》新增规定,对于在小区中的公共部位进行广告经营等活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或者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擅自设置或者擅自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举个例子
你每天下班回小区
有没有发现类似的广告

它可能是这样的

或者这样的
 
又或者是这样的
根据我国《物权法》和有关规定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因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广告收益

归!业!主!共!有!

看到这
就有人质疑
这笔钱我能要到吗?

苏杭有小区给业主发了100多万元

重庆、成都也有小区给业主发钱

沈阳的小区业主把物业告上了法庭!
沈阳中级人民法院判例
         沈阳某物业公司在沈阳某小区的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从2004年经过政府批复和招投标备案取得该区域的经营权,运营成本是每平方米2.8元左右。而收取A区的物业费只有每平方米1元,B区每平方米1.5元。物业公司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所以,你懂了吧~
其实这些钱应该归业主所有!
都别忙着羡慕人家了
心存疑虑的
可以找找自己家小区的物业
问问清楚这些收入到底去哪了!


不缴物业费从来不是目的
谁也不想下班回家看到
一个乱糟糟的小区没人整理
支持实话实说!支持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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