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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产打赏主播,发现其“变心”偷转14万被捕

时间:2018-05-30    点击: 次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佚名 - 小 + 大

原标题:女孩抵押房产打赏女主播 发现其“变心”偷转走14万

  在网红经济背景下,网络直播越来越火。美女主播胡某笑起来很漂亮,说话声音很好听,24岁的女孩陈某成了她的“铁粉”,短短半年,陈某在直播平台为胡某刷礼物花了20余万元,加上在现实中的花费,总共花了40余万元。而这些钱不是她挣的,而是借高利贷、甚至抵押了房子贷来的。当发现女主播“变心”后,她偷回了巨额“打赏钱”,而女主播选择了报警。

  看到胡某手机上亲密的聊天记录,陈某幡然醒悟,“原来我不是她的世界里特别的那一个”。

  自从迷恋上网络女主播胡某,陈某开始疯狂给她刷礼物,不惜借高利贷、甚至抵押了房子来承担巨额费用。觉得遭到背叛的胡某做了个疯狂的决定:把钱偷回来。

  5月28日,记者从株洲县检察院了解到,近日陈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为女主播涨人气疯狂刷礼物

  现年24岁的女孩陈某是江苏人,曾是一名优秀的职业自行车运动员。性格豪爽的陈某一直喜欢中性或偏男性化着装,也乐于和女性来往。

  2017年2月的一天,陈某在网上点进了某著名直播平台,在一个人气火爆的直播间里看到了正在直播的胡某。见胡某笑起来很漂亮,说话很好听,又很会与人聊天,陈某对她产生了仰慕之情。

  为了与胡某熟悉起来,陈某开始在平台上购买礼物打赏胡某。起初陈某还比较节制,打赏金额不多。随着两人沟通越来越顺利,陈某也逐渐增加了打赏金额,成了胡某的一名“铁粉”。

  每当胡某在直播间楚楚可怜地说起希望粉丝能帮她刷礼物增加人气,不要被其他主播比下去,陈某都会冲在前面。就这样,短短半年,陈某在直播平台为胡某刷礼物花了20余万元。

  借高利贷、抵押房产贷款打赏

  因为陈某出手阔绰,两人很快建立私交,线下也开始联系起来。为了巩固类似于陈某这样的粉丝,胡某平时也会在生活中和他们用微信、电话、短信等方式交流。

  一次,陈某得知胡某在长沙做直播后,立刻从外地赶过来。两人一起聊天吃饭,听到胡某说起最近手头紧,立刻给她转了钱。此外,陈某私下还买了不少礼物送给胡某,给她转账、给现金也从不皱眉头。

  为了让“主播女神”开心,陈某约胡某一起去三亚度假。2017年9月的一晚,两人到三亚游玩后,一起回到胡某位于株洲县的家中。就在两人一起聊天时,胡某手机微信弹出的一条聊天信息引起陈某的警觉。陈某发现,原来除了她,胡某还和其他粉丝交流密切,说的话和陈某说的一样。尤其是胡某还和其他男性保持着暧昧关系。

  陈某生气质问胡某,没想到胡某却称“陈某无权干涉自己的感情生活”。两人发生激烈争吵。

  争吵中,陈某要求胡某退还她为胡某开支的钱,用于偿还高利贷。

  原来陈某的收入早就不够支撑她在胡某身上的高消费。除了在直播平台上打赏的钱,陈某在现实中还为胡某花了20余万,总共花了40余万元。

  但为了给胡某捧场,陈某拿自己的房子抵押贷款10万元,还借了18万元的高利贷。

  盗走手机转走14万余元

  被胡某拒绝退钱后,陈某一气之下,盗走胡某的一台iPhone6和一台iPhone7Plus,她还通过胡某的手机支付宝和微信将胡某账户中的14万余元转到自己账户。胡某发现被盗立即报案。

  检察官提醒,所谓网络直播,就是主播与网民互动,让对方成为自己的粉丝并给予打赏。粉丝送来的礼物,就是网络主播的表演获利。在民法上,这种虚拟空间的打赏,可以视为一种基于意思自治的赠与行为。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是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主播与观看者之间形成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的合同关系,属于服务合同。但并非采取书面的订立形式,而是一种事实上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即时成立的合同关系。除非精神有残疾外,陈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主播与粉丝间的互动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这种打赏应该属于一种赠与行为。而对于赠与行为,只有特殊情形可以撤销赠与,如:(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亲近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事后反悔想索回的,法律不予支持。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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